银监部门认定融水某银行贷款“三查”不到位,并做出处罚决定涉事银行被罚30万元 两人被警告

南国今报 2018-10-30 16:01 大字

◎《米粉厂莫名陷“被贷款”迷局》后续

今报记者王缉宁

本报今年7月4日2版,曾对融水苗族自治县康宏米粉加工厂(以下简称“康宏米粉厂”)陷入一起350万元“被贷款”迷局进行曝光:康宏米粉厂去年向该县某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却被人利用企业申请资料,与三家企业“四联保”方式从该银行共贷得1400万元。

报道见报三个月后,这一迷局有了初步结论。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柳州银监分局”)认定,涉事某银行贷款“三查”不到位,对该银行予以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该行业务发展部副经理周某和客户经理吴某以警告处罚。

群众举报

2017年8月,有群众向融水警方报案称,柳州一女子黄××,利用其控制的融水县和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臻公司”)、广西融水伟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康公司”)、融水县东良岩庙樱桃鸭养殖场(以下简称“樱桃养鸭场”)和康宏米粉厂4家企业以“四联保”方式,以虚假材料,从当地某银行贷得年平均利率4.0024%低息的1400万元贷款。

警方接报后经初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遂于同年11月分别向柳州银监分局和自治区银监局分别进行举报。

部门核查

2018年3月,柳州银监分局向举报人答复称,伟康公司、和臻公司、樱桃养殖场等3户借款企业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中,存在部分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以及上述三家企业存在部分贷款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对于银行流水资信方面,该银行在办理该组贷款(注:指上述4企业联保贷款)中,未收集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和银行流水。

针对核查中发现的相关材料中部分内容不真实的问题,柳州银监分局表示将对该银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自治区银监局在此后答复中也明确表示,该银行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交易背景等相关情况调查不尽职;二是对借款人资质及相关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审查不到位;三是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被挪用。

柳州银监分局认定,2017年6月30日,该银行向康宏米粉厂、伟康公司、和臻公司、樱桃养鸭场4家企业各放贷款350万元,共计1400万元,其中米粉厂未实际使用贷款,这一认定与本报报道米粉厂“被贷款”350万元的情节相吻合。涉事银行在群众向警方报案后的2017年9月8日,结清了该笔贷款。之后,该银行在群众向银监部门举报后的2018年4月,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作出处罚

柳州银监分局认为,伟康公司、和臻公司、樱桃养鸭场三企业申请贷款提供申请依据的《果园承包合同》,所记载种植面积、果园所在地及出租人等信息内容与实际不符,但该银行并未对上述企业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及合同交易信息虚假异常情况进行甄别;直到银监部门接到举报进行信访核查,才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贷后核查报告,对伟康公司、和臻公司、樱桃养鸭场三家企业贷后检查中发现异常经营情况。此情况证实该银行多次贷后检查未能对上述三家企业有效跟踪监测,属于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时审查不力和贷后管理不到位。

近日,柳州银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柳州银监分局还对该银行业务发展部副经理周某和客户经理吴某以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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