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1万多元货款迟迟不付 法院判决:买家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货款

柳州晚报 2018-06-28 13:04 大字

买家拖欠货款迟迟不还,虽出具了借条却没写具体的还款日期,债务人要如何追讨欠款?日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人黄先生依法被判支付原告谢先生相应欠款。

○○通讯员 韦晨

记者 李澜

未写明还款日期惹纠纷

2015年6月22日,黄先生因自家装修房屋,向谢先生购买房门和大门等家居建材。谢先生分别开具了两张发货清单(存根联),两单合计金额为11788元。黄先生在清单上注明已付房门定金500元,尚有11288元余款未支付。双方完成房门交易后,谢先生多次催促黄先生结清货款,对方均未理睬,一直拖欠着1万多元的尾款迟迟不付。

由于发货清单上并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谢先生在向黄先生追讨货款时,均遭到了对方的拒绝。谢先生急需用钱,无奈之下,于2017年1月25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黄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黄先生向其付清剩余货款11288元及利息3058元。

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

融水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融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谢先生和黄先生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该案中,黄先生在发货清单上签字认可未付涉案房门价款金额为11288元,但发货清单并没有就付清货款的时间作出明确约定。依照法律规定,黄先生可以随时履行,谢先生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对谢先生提出判令黄先生向其付清门款11288元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而对谢先生提出的利息请求,由于谢先生和黄先生双方并未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期限,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融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先生于该案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谢先生货款11288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而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必须慎重对待,因为这一纸合同是日后当事人要求、主张权利和利益的凭证。签订合同时应当写明合同的标的物名称、数量、借款、产品质量、履行期限、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所以,若买卖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事项不明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履行义务。一旦出现纠纷,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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