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承租人偿还租金却输官司 原来双方签订的租地协议本就属无效合同
一男子将自己租来的滩涂地转租给他人淘沙,然而对方却拖欠租金迟迟不付,该男子催债无果便将对方诉至法院。让该男子没想到的是,手持双方签订的协议却最终输了官司。这其中存在着怎样的法律问题呢?日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通讯员 韦晨 记者 李澜
租地后转租引发租金纠纷
2014年3月1日,蒙先生与融水县某村屯的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集体土地租赁开发协议书》,约定该村民小组将流经该屯河流沿河的土地(即滩涂地)和水域出租给蒙先生作为项目开发30年。其中,土地面积为21.5亩、水域面积为20亩,蒙先生可自主经营旅游业及旅游业相关的附属产业,但不准经营污染环境及有损原有地貌、水域等项目。
不久后,家住该滩涂地附近的阿杨和阿莫找到了蒙先生,说要承租这片土地及水域用于淘沙,双方口头约定按每掏出一立方米沙子支付30元的方式计算租金。经口头商定后,阿杨和阿莫即开始投入机械进行淘沙。
至2016年12月,蒙先生与阿杨和阿莫结算费用,发现两人尚欠他淘沙租金。双方几次协商后,还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支付淘沙租金事宜。然而,该份《协议》签订后阿杨和阿莫再次失信。无奈之下,蒙先生于2018年1月2日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阿杨、阿莫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向其偿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
因属无效合同被驳回诉求
融水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蒙先生向法庭提供了《集体土地租赁开发协议书》,拟证明其具有该案涉及地点承租开发权利的事实。另外,蒙先生还提交了一份《协议》,用以证明他将自己所承租的地点转租给阿杨和阿莫用于淘沙,后经结算阿杨、阿莫两人尚欠其租金的数额及其还款计划和免责协定。
然而,蒙先生未能提供关于涉案村民小组具有涉案滩涂地、水域相关权属的证明。
融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另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案中,除法律规定水流属国家所有外,蒙先生不能向法院提供关于涉案村民小组具有涉案滩涂相关权属的证明。故蒙先生与涉案村民小组签订的《集体土地租赁开发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蒙先生基于无效合同将涉案滩涂、水域出租给被告用于淘沙,同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蒙先生将涉案滩涂、水域出租给阿杨、阿莫用于淘沙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而他基于无效合同提出阿杨和阿莫向其支付淘沙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依照我国《宪法》《物权法》以及《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融水县法院驳回了蒙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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