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他人信息牟利
4月4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袁某、胡某两被告被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2016年5月至8月期间,市民袁某以加入QQ群的方式,通过某网友购买约16万余条电话号码信息,后以每条0.5元的价格倒卖给他人,从中获利数万元。
2017年4月,袁某开始与胡某进行合作。袁某分数次向胡某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码、注册时间、邮箱、归属地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以每条0.5元的价格倒卖给他人。但在售出后不久,买家向袁某反映所购买到的号码接通率不高,欲获取另外两家网站内的信息数据,后即向袁某发送了这两家官网地址。袁某收到买家发来的网址后,便转发给了胡某,胡某通过自身专业技术入侵该网站后,将窃取到的个人信息通过QQ出售给袁某,再由袁某进行倒卖,袁某从中获利2万余元,胡某从中获利约5000元。
2017年6月5日,袁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胡某于同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二人均分别供述了使用互联网倒卖和入侵公民个人信息,从中非法获利的事实。2018年2月,袁、胡二人被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案件审理】 2018年3月14日,融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胡某在法庭调查阶段供述,他曾就职于广西区公安厅某外派公司,从事信息安全、网络维护等工作,后辞职与朋友合开了一家信息科技公司。这次作案他仅仅是为了“练手”,没想到第一次作案就被警方抓获。
融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袁某和胡某以盈利为目的,两人分别通过非法购买、提供和黑客窃取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中,袁某采取倒卖个人信息赚取中间差价的方法,从中获利数万元,而胡某提供技术入侵网站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从中获利5000余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依照我国《刑法》融水县法院判决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宣判后,袁某及胡某均表示认罪。
【法官说法】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即构成犯罪。
本报记者 帅君
通讯员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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