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手“黑客”窃取倒卖个人信息 两名嫌疑人被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 韦晨 记者 李澜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不断发生,甚至还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联系在一起,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4月4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当地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袁某、胡某被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倒卖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袁某以加入QQ群的方式,通过某网友购买16万余条电话号码信息,后以每条0.5元的价格倒卖给他人,从中获利数万元。
2017年4月,袁某开始与胡某进行合作。袁某分数次向胡某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码、注册时间、邮箱、归属地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以每条0.5元的价格倒卖给他人。在售出后不久,买家向袁某反映,所购买到的号码接通率不高,欲获取另外两家网站内的信息数据,后即向袁某发送了这两家官网地址。袁某收到买家发来的网址后,便转发给了胡某。胡某通过自身专业技术入侵该网站,将窃取到的个人信息通过QQ出售给袁某,再由袁某进行倒卖。袁某从中获利2万余元,胡某从中获利约5000元。
2017年6月5日,袁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胡某于同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二人均分别供述了使用互联网倒卖和入侵公民个人信息,从中非法获利的事实。2018年2月,袁、胡二人被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2018年3月14日,融水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黑客”称作案只为练手
被告人胡某在法庭调查阶段供述,他曾就职于广西区公安厅某外派公司,从事信息安全、网络维护等工作,后辞职与朋友合开了一家信息科技公司。他说,这次作案仅仅是为了练手,想证明自己的技术能力。
融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袁某和胡某以盈利为目的,两人分别通过非法购买、提供和黑客窃取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袁某一方面主动联系上家并承诺向其提供数据,另一方面通过联系“黑客”胡某为其提供数据服务,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积极主动,是该案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而胡某在接到袁某的任务后,通过自身技术入侵该网站,为袁某取得网站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是该案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融水县法院依法判决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宣判后,袁某及胡某均表示认罪。
法官表示,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即构成犯罪。通过该案的审理,希望大家能以案为鉴,保护合法权益,坚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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