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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晚报 2018-03-15 12:51 大字

处理结果:当事人通过淘宝网销售黑糖,在网页宣传中虚构生产黑糖的使用原料、原料产地、制作方法及夸大产品的食用功效并在印制的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贴上夸大黑糖的性能、食用功效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当前网络已发展为广告的重要传播媒介。但目前大量的网络虚假广告充斥于网络,并在广告主体、发布方式、内容等方面都呈现出不同于传统虚假广告的特点,更严重地影响和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工商部门通过12315平台受理各类投诉举报,用好网络监管系统,努力巡查到位。应当注重对具体个案由点及面,延伸至辖区产品、服务、企业形象等各方面的网络市场监管,加大巡查力度,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案例七:商家强制未成年人接受美容服务 商家担责

案例简介:去年4月17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丹江初级中学的5名初中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到融水县工商和质监局投诉。在3月初至4月16日期间,每逢双休日该校的多名寄宿制男女学生到县城购物时,在县城寿星中路小广场被“天使丽人美容院”的工作人员骗去美容院进行免费体验,有的学生还被搜身留下预付款。学生们请求工商质监部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经调查,融水镇“天使丽人美容院”自去年3月初开业以来,每到双休日都派人在融水镇寿星中路小广场拉人到其美容院进行“免费体验”。经统计,自3月5日至4月17日以来,共有15名融水县丹江初级中学的学生被强制消费或强制预留预付费款共计2763元。查实后,工商质监部门责令融水镇“天使丽人美容院”将强制消费或强制预留的预付费款2763元退还给学生。

点评:该美容院以“免费体验”为理由,在未告知消费者使用该店产品需要付费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购买或强制购买使用其产品和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未成年人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侵害消费行为要保持理性,及时向监护人或学校反映,避免受侵害程度扩大,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八:发布违法广告 被罚2万元

案例简介:去年4月25日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接到柳城县社冲乡政府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社冲乡仓贝屯开展检查。经检查发现,柳江县韩派电器经营部的三位销售人员在通过展示实物并引导群众扫描该净水器机身二维码的方式宣传销售韩派净水器。二维码链接网页使用下述数据:“完美6级过滤”“过滤精度:0.0001微米”且未表明数据出处。该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的广告含有“完美6级过滤”“过滤精度:0.0001微米”的数据且未标明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当事人打着“惠民下乡”和“健康宣传”的旗号,推销净水器等家电产品。以免费发放礼品等蝇头小利,用电解器电解水、夸大产品功效等虚假宣传手段,专门忽悠中老年人。执法人员制定详细处置方案后快速出击,于第二天检查现场并依法扣押净水器、水质检测工具箱等相关物品,同时对参加活动的群众做了讲解和疏散。

案例九: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 被罚2万元

案例简介:去年2月14日,执法人员接到一村民的举报电话,称怀疑其购买的标注为广西天力生态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富羊田”牌有机肥料为不合格产品。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举报者购买的“富羊田”牌有机肥料进行抽样送检。2017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又对广西天力生态肥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批次“富羊田”牌有机肥进行抽样送检。以上两个样品均送经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两个送检的有机肥料样品按行业标准NY525-2012标准判定,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化肥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并没收违法所得326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农资打假、整顿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业生产,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重在治本的原则,强化日常管理。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村民在购买化肥时,一定要认准商标标识,防止假冒及套牌的出现;在购买种子时,要选择有经营资质的经销点,看准种子产地;在选购农机产品时,不要购买无厂家、无厂名、无厂址的产品,如果对所购买的产品产生怀疑,一定要及时拨打工商部门举报电话对产品进行鉴别。

案例十:违背合同协议的约定 被罚3千元

案例简介:某消费者于2013年7月27日在柳州市燎原路7号的柳州市盛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速腾汽车,并按合同要求加装DVD导航和真皮坐椅套,经使用后发现坐椅材质非真皮。据该公司相关人员解释,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因为公司精品装饰部与销售部之间沟通缺失,造成了未按照与消费者签订的“购车协议”安装真皮坐椅套,而是安装超纤皮坐椅套的情况。消费者申请更换为真皮坐椅,并赔偿三倍坐椅费用。

处理结果:经工商部门进行调解后,商家同意更换头层真皮坐椅给消费者,并同意赔偿6000元给消费者。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该公司违背合同协议约定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随着汽车消费日渐大众化,汽车销售过程中合同条款争议也频频发生,有关汽车售前服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也逐年大幅攀升。在汽车销售中,销售人员对消费者解释购车合同条款不清晰,或者车辆配置与实车配置不符等现象,也确实常见。该案例中,经销商违背合同协议的约定,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或汽车装饰时,一定要与商家签订好详细的合同,以合同作为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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