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纠纷发微博称村民是“村霸” 融安一女子损害他人名誉权被法院判令道歉赔偿

柳州晚报 2020-06-26 15:49 大字

“村霸”这个称呼是不能随便叫的,倘若有人为泄私愤,捏造事实,随意给他人扣上这顶“帽子”,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月24日,记者从融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女士因个人纠纷在微博上发文称同村的张先生是“村霸”“恶霸”,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辞,被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并向张先生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记者 付华周通讯员 韦成

发微博称他人是“村霸”

遭对方起诉维权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张女士同为融安县大良镇某村村民。原告与被告家人曾因道路的通行及原告新建房屋飘檐滴水进晒场产生纠纷。去年11月28日、12月5日,被告分别在新浪微博上发表博文称原告系“村霸”“恶霸”。

其中,被告张女士去年11月28日发表的博文题为“大良××村霸强抢农民土地竟无人能管……”,文中称原告仗着儿子当官,自己也做了多年的村干部,强抢农民的土地,同时还写有原告一家恶霸欺负老实忠厚的农民等内容。同年12月5日,被告发表题为“关于张××村霸欺凌我家一个态度说明”,文中有“这些年张××一家霸凌我家的一个情况”“这个晒场是公家的地,张××一家想占就占”等内容。

今年3月,张先生以张女士损害自己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女士在网络上消除对原告的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张先生诉称,被告在微博上捏造、虚构事实,讲原告是村霸,欺凌其家人,强抢土地等,其行为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已构成侵权。

被告辩称其发文属检举控告

但未能有效举证

对此,被告张女士辩称,自己没有过错,原告与她存在一系列的矛盾,原告违建在先,侵害被告晒场的管理和使用权益后,被告在微博上发表博文属检举、控告行为。同时,她还辩称,其博文发表不久即被删除,存在网络的时间短,没有流传、扩散,加上其微博粉丝少,根本没有人关注、跟帖评价,社会上知道的人也少,原告的名誉权没有受到损害,社会评价没有降低。此外,她认为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过,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微博中原告强占、霸占被告家土地,欺负、欺凌被告一家的行为和事实。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权

判令发文道歉并赔偿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网络微博上使用“张××一家强占我家晒场建房”“强抢农民的土地”“恶霸欺负老实的农民”均无相关证据证实这些事实客观存在,微博中使用“村霸”“恶霸”贬损性语言对原告描绘。而“村霸”是指为祸中国乡村的恶势力,包括农村的地痞、流氓、无赖、宗族恶势力等。

目前,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村霸”“恶霸”等黑恶势力是司法机关专项打击对象,这些贬损性语言让人看后,对原告的人格评价降低,使原告的社会地位降低,对原告的名誉构成侵权,给原告生活造成负面影响,精神受到损害。故原告诉请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新浪微博发文向原告张先生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且内容以法院审核为准,持续时间不得少于3日。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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