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路 挖死28株香樟树 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领刑4年
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通讯员韦成)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件环境保护典型案例,融安县男子莫某雇请挖掘机开路时,挖倒了28株香樟树,因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今年47岁的莫某,家住融安县潭头乡某村屯。2018年6、7月间,莫某为了方便运输他所承包林场的木材,雇请挖掘机在其所居住村屯的“六豆角”“黄泥坳”山场开路。由于缺乏保护措施,挖掘机作业挖倒了山场上的不少树木,致使被挖倒的28株疑似香樟树全部枯死。
经融安县森林公安局对上述28株疑似香樟树抽样送检进行树种鉴定,所取样品所属木材树种均为樟科、樟属、香樟。
案发后,莫某于2019年2月28日被融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持证传唤讯问。同年4月25日,莫某因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逮捕。同年5月22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莫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28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融安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莫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莫某上诉。柳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官介绍,非法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这起案件中的香樟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莫某在开路过程中,明知被挖倒的是香樟树,仍将挖出的28株香樟树随意丢在地上,不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枯死,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就已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情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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