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鱼苗 放生“赎罪”

柳州日报 2020-05-18 08:20 大字

检察听证会。融江边放生。

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5月14日,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资源案在融安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和解结案,梁某丰和粟某航、徐某杰、黄某静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出资购买1500尾鱼苗向融江放生,以此“赎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规定,自2018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全区内陆水域禁渔期。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然而,3月20日凌晨,梁某丰在浮石镇六寮村内自然河域“坡庙沟”,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获0.87公斤渔获,其中4条花鲶鱼、3条石鲶鱼。4月7日晚,粟某航、徐某杰、黄某静经合谋后,来到融安县长安镇木樟村自然河域尹家河,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获0.08公斤野生杂鱼。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根据侵权责任人提出的和解申请和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程度,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举行检察听证会,并听取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代表的评议和意见。

经过听证,公益损害赔偿方与检察机关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诉前和解,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融安县人民检察院签订了公益诉讼和解协议书。涉案当事人均表示,将会以此为鉴,绝不会再做损害生态资源的行为。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涛接受采访时表示:“鉴于涉案当事人有悔罪表现,也自愿弥补自己的过错,我们认为惩罚犯罪不是主要的目的,让更多的人参与保护融江生态才是我们最终的目标。”

会前,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向融安县农业农村局公开宣告送达渔业资源保护检察建议,督促被建议单位依法履职,强化对破坏渔业资源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加大对渔业资源工作的宣传,同时建立健全联合机制,扩大监管范围,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渔业资源。

本报通讯员覃庆和陈子建

韦柳茜报道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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