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连赶两场聚会,男子酒后摔倒身亡 六酒友遭死者家属索赔34万元
今报记者钟华通讯员韦成
融安县男子卓某一个晚上连赶两场聚餐,先后与两拨朋友喝酒,却在酒后下楼回家途中摔倒身亡。卓某家属诉至法院,向当晚先后与卓某喝酒的6名酒友索赔34.5万余元。近日,融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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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喝两场酒后摔倒身亡
融安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9年3月10日下午5时30分,卓某和另外3名酒友一起受朋友龙某的邀请,来到龙某家中吃饭喝酒。这是当晚卓某参与的第一场聚餐,5人共喝了1.5公斤大约20度的自酿米酒,席间没有发生相互斗酒、劝酒等行为。当晚7时18分,卓某说自己还有应酬后离席。当时在场的龙某等4人均证实,卓某离席时神志清醒。
卓某的第二场聚会是与两名朋友吴某和胡某约好的,聚餐地点在吴某家里。当桌某到达吴某家后,饭局还未结束,吴某就邀请卓某入席继续喝酒。席间,卓、吴、胡3人也没有发生相互斗酒、劝酒等行为。
几十分钟后,3人结束喝酒,改喝咖啡继续聊天。不久,胡某先回家。当晚8时50分许,卓某说要回家,吴某用微信与卓某的妻子通话,要求她过来接走卓某,但卓妻并没有来接。之后,卓某便自己回家,走到楼底时跌倒在地不省人事,路人及楼底住户发现后拨打120电话并报警。后经医护人员检查确认,卓某已无生命迹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验调查作出过结论:卓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可能性大,其损伤属于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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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酒友遭索赔34万余元
悲剧发生后,卓某的家属将当晚先后与卓某聚餐喝酒的两拨酒友全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6名酒友连带承担卓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5万余元。
卓某家属认为,6名酒友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卓某的共同饮酒中,没有尽到因同饮而产生的劝阻、扶助、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除受害人卓某过度饮酒,自担50%过错责任外,其余赔偿责任应由6名酒友共同承担。
面对起诉,在第一场聚餐中与卓某喝酒的4名酒友辩称,当晚卓某喝了两杯酒,离开时还很清醒。卓某在吃饭时说还要赶第二场,卓离开后去哪里他们并不知道。
在第二场聚餐中与卓某喝酒的吴、胡二人则辩称,当晚,他们虽然发现卓某在到达前己喝了酒,但出于礼貌仍为卓倒上了一杯酒,之后没有其他的劝酒行为,更没有强迫其饮酒。卓某喝完那一小杯酒后,他们就开始喝咖啡聊天,再也没有喝酒。而且,卓某作为一个智商健全的成年人,明知饮酒之后容易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但他仍在一个晚上连续到两个朋友家喝酒,应当对本次意外事件的发生承担80%的过错责任。
吴某还辩称,当晚卓某提出要回家时,他出于安全考虑叫卓先躺下休息,等酒醒后再走,可卓某认为自己没事,坚持要回家。胡某亦辩称,他在离去前还多次表示可以送卓回家,在卓拒绝的情况下,胡才独自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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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酒友被判承担过失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能够正确认识和作出判断,而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更应该有充分的了解。但是,其饮酒不能自控,在几个小时内分别到两个朋友家里饮酒,而且是连续饮酒,直至醉酒失控。在没有人照顾、护送的情况下,强行独自行走回家,导致其下楼时摔倒致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拨与卓某聚餐吃饭的4名酒友,喝酒时间不长,喝酒不多,席间没有发生强迫性劝酒、相互斗酒等行为,卓某离席时神志清醒,其明确告知去应酬喝第二场酒,但没有告知具体去向。对于之后卓某继续喝酒的情况,4名酒友不在场,毫不知情,因此不负有劝阻、提醒、照顾等义务,对卓某醉酒后下楼摔倒致死的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拨与卓某聚餐喝酒的吴、胡两名酒友,则明知卓某已经饮酒,不但不提醒、劝阻,反而邀请其继续喝酒。胡某独自先回家,对卓某放任不管,没有尽到一定的监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卓某醉酒后说回家,吴某虽然通知卓妻来接,尽到了一定义务,但在卓妻不来接人自己又无法照顾和护送的情况下,仍然让卓某独自回家,最终导致卓某下楼时摔倒致死的严重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吴、胡两名酒友的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对卓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综合上述事实,法院酌情确定吴、胡两人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经济损失3.5万余元,其余责任由死者卓某自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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