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网捕猎250余只野生鸟 男子一审因非法狩猎罪获刑8个月

柳州晚报 2020-03-14 15:51 大字

记者 付华周

晚报讯 融安县男子王某明知用网捕鸟是违法行为,却为牟利在野外架网捕猎野生鸟,累计捕鸟多达250余只,最终触犯刑律。昨日,记者从融安县人民法院获悉,王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已于近日被该院一审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

据悉,40岁的王某是融安县长安镇某村村民。去年12月19日,他在自己家中被融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此外,民警还从他家冰箱中查获冰冻鸟体53只,经鉴定属雀形目鹀科类野生鸟。

据王某归案后供述,他知道用网兜捕鸟是违法的,但去年9月份曾有人告诉他,如果有鸟的话可以卖给对方,他见捕鸟卖可以得点钱,遂起意捕鸟。同年10月份,他购置了工具,然后开始捕鸟。捕到野生鸟后,他便骑摩托车拿去给买家。此外,他平时捕得鸟也会留点自己吃。

本月5日,融安县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了此案,王某被指控犯非法狩猎罪受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0月,王某在其住处附近野外架网,通过播放鸟鸣音磁带引诱野生鸟撞网,捕获野生鸟250余只,并将其捕获的大部分野生鸟销售给男子吴某。其出售野生鸟共获利200元。

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8个月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从根本上保护野生动物

《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的,属于《刑法》“非法狩猎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鸟类属于被保护动物,我们不应贪图它的肉质鲜美,使其成为盘中餐!”该案主办法官表示,该案中,王某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捉野生鸟类达250余只,属情节严重,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他说,只有依靠全民参与,不捕捉、不食用野生动物,才能从根本上达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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