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区最低工资涨到1810元/月 最低工资上调将带动失业保险金、试用期工资等上调
今报记者巴方通讯员胡晓刚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印发,对广西的最低工资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柳州市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17.5元/小时,该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柳州市区最低工资由原来的1680元/月增至1810元/月,各县最低工资由原来的1300元/月增至1430元/月,每月增加了130元。
另外,最低工资的上调还带动了失业保险金、试用期工资等上涨:
一涨:失业保险金上涨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柳州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档金额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2020年,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失业保险金最低档金额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涨,失业保险金也按比例增长。
1.调整前,柳州市本级、柳江区、柳城县、鹿寨县失业保险金最低档1680元/月×80%=1344元/月;调整后,柳州市本级、柳江区、柳城县、鹿寨县失业保险金最低档1810元/月×80%=1448元/月。
2.调整前,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最低档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90%=1512元;调整后,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最低档失业保险金1810元/月×90%=1629元/月。
二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跟着涨
最低工资涨了,职工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也相应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涨:试用期工资跟着涨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试用期工资也相应提高。
四涨: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工资、生活费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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