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主拒缴物业费 被物业告上法院 事发融安东方上城小区,一审法院判50余名业主败诉

南国今报 2019-10-24 15:58 大字

今报融安讯(记者黄远来)近日,融安县东方上城小区业主向今报反映称,广西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盈公司”)将50多名业主告上法庭,要求缴纳物业费以及滞纳金,日前融安县法院一审判决业主败诉,引发该小区业主广泛关注。

记者到该小区走访了解到,从该小区交付至今,前期物业共更换了两个,新物业华盈公司是2016年11月进驻的。但是不少业主表示,房开商广西天裕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天裕来公司”)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物业的,且更换后的物业服务质量差,存在监控不到位、卫生环境脏乱差、车辆乱停乱放、电梯损坏不及时维修、道路出行不便,建筑工地施工严重影响生活等各种问题,且物业收费不透明,大部分业主据此拒绝缴纳物业费,致物业公司无法经营不得不关门。

今年2月28日,华盈公司将蒋先生等50多名业主告上融安县法院,要求其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以及滞纳金。

融安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华盈公司与房开商签订的《东方上城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及《物业管理补充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华盈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小区业主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小区业主称不知道物业公司已更换,但有问题还是会找物业公司要求解决,也认可整个小区只有一个物业公司,只是认为物业服务质量差、管理不到位、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以此来否定物业公司已经提供物业服务,认为未享受到物业服务而拒绝缴纳费用,理由是不充分的,法院不予采纳。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对涉案小区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履行物业合同,双方均有过错,蒋先生等小区业主未能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华盈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也有一定差距。

法院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对华盈公司诉求的服务费予以酌情扣减30%。而华盈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华盈公司与天裕来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协议均未约定违约金,华盈公司对于滞纳金的主张亦未提供证据材料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判决,不少业主表示不服,目前他们已经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东方上城小区不少业主表示,业主与物业矛盾升级以及业主此次败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小区业委会没有成立,为此他们期盼尽快成立业委会,对小区实行自主管理。有业主代表称,他们曾于2018年4月向融安县住建局提交成立业委会申请书,又于当年9月向社区等部门提交筹备组名单,但至今仍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复。对此,记者联系了融安县住建局相关科室,不过相关科室负责人回应称,由于前两个月人员变动,他并不知道相关情况,需要查找当时东方上城小区递交成立业委会材料给了哪个工作人员才能具体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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