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扶贫补助款 融安十村民昨受审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法院将择日宣判

南国今报 2018-08-08 16:18 大字

融安讯8月7日上午,融安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韦某夺、韦某智、韦某明、韦某江等10名被告人诈骗国家扶贫补助款案件。上述10名被告人均是融安县板榄镇古龙村村民,因涉嫌诈骗,于5月18日被执行逮捕。

经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融安县政府对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的罗汉果实行每亩1000元的扶贫补助政策。当年4月,被告人韦某夺、韦某智经合谋,在不符合扶贫政策补助政策的情况下,将非贫困户韦某夺自己种植的3.6亩罗汉果以韦某智贫困户的名义向政府申报罗汉果扶贫补助。通过验收后,被告人韦某夺、韦某智于当年11月骗取到融安县财政扶贫补助款3600元。同年5月,被告人韦某明、韦某江合谋后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取罗汉果种植扶贫补助款6000元。

今年4月,被告人韦某疆、韦某明、韦某徐、韦某宜、韦某、韦某恩6人利用融安县政府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罗汉果实行每亩1000元扶贫补助政策规定,两两合谋,在不符合扶贫政策补助政策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韦某明、韦某徐、韦某利用自己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身份,谎称实际上由非贫困户韦某疆、韦某宜、韦某恩自种的罗汉果为自己种植,向政府申领罗汉果扶贫补助资金,骗取融安县财政扶贫补助款共计1.3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夺、韦某智、韦某明、韦某江等10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诈骗国家扶贫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作用相当,均为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伏法。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将择日进行宣判。

(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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