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用房归属起纠纷法院终审判归业主共有
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柳州市南亚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柳州市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居房开)就新居房开建设的小区架空层、物业用房、老人及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建筑所有权归属产生了纠纷,双方三上法院,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上述物业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之后,业委会再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新居房开限期向业委会移交物业用房,同时返还其挪用租赁涉案房屋的不当得利。近日,鱼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新居房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移交涉案物业用房,但却驳回了业委会的其他诉请。
2004年至2006年间,新居房开在开发建设南亚风情园小区时,先后建设了架空屋、社区及物业办公用房、老人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公厕等公共建筑,这些建筑既未计入共有分摊面积,也未办有权属登记。
2014年10月,小区业委会成立。业委会在履职中发现,上述公共建筑均被新居房开占用或改变使用性质租赁他人获利。业主委会遂于2019年5月将新居房开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这些物业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一审法院同年9月作判决,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请。业委会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消一审法院原判;判决小区原规划设计的3间物业用房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业委会多次催促新居房开将涉案的物业用房移交业委会,但均遭拒绝。业委会遂于2021年7月再次将新居房开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移交涉案物业;同时返还之前挪用这些物业所获的不当得利共62万多元。
庭审中,新居房开辩称,二审法院已认定原告业委会现办公室用房应由被告管理使用,被告已提供给业委会,其一直实际使用,因此,原、被告其实是交换使用的关系,被告不存在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用房规划在于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能有效地对小区进行管理和服务,其调整或重新配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必须经业主大会决议,但被告未能证明其调整或重新配置经过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因此不能免除其将涉案物业用房返还原告的责任。至于被告主张原告应返还业委会实际占用被告办公用房的问题,因原告未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作处理。由于原告业委会一直将被告的架空层用于物业用房,且物业用房并非产生收益的场所,且原告并未因此受到损失,因此,原告主张返还租金(不当得利)有悖公平原则。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了解,业委会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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