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明年4月1日起施行 倡导节约用餐 减少餐厨垃圾
厨余垃圾。今报记者廖艳明 摄
今报柳州讯(记者廖艳明)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柳州市制定了《柳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运输和定点处置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通过引导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若未分类收集投放,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服务许可证。未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时间、频次、接收点、分类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作为食物对外销售,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禁止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要制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有效监督。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未取得服务许可证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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