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发布最新《通知》 车辆占用新能源充电位需交纳停车费
今报柳州讯(记者佘玉冰)12月8日,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规范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等收费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为缓解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鼓励各充电服务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充电服务企业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停车场内建设充电设施并收取充电服务费时,应与停车场经营者充分沟通协商,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充电期间免收车主停车费等事宜(即充电期间不得收取停车费),并在停车场醒目处做好公示。其中涉及公共场地的,可以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在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后设置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场站(即只提供充电服务、不具停车服务功能的场所),并通过价格杠杆调节供需矛盾。
对非充电而占用场站内充电位的车辆,以及充电完成超过1小时后未及时驶离的车辆,可按5元/小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中,对在23:00后完成充电的车辆,延长至次日上午7:30免收停车费。上述收费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通知》还提出,严禁把充电场站变相经营为高收费停车场的行为。同时,充电服务企业要在充电场站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及充电、停车等相关事项的告知工作,取得非充电车主的理解和支持。
在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出台前,柳州市充电服务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最高限价标准按照柳价费〔2017〕4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充电服务企业应根据运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在最高限价标准内确定本单位的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在充电服务场所做好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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