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裁判 为行政执法撑腰 一车主违停17次,拒不履行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城中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今报柳州讯(记者许洁琳通讯员邓湖广)去年,一名车主任性在柳州市区人行道违停19次,处理两单后,无论城管部门如何催促,他都充耳不闻。经申请,城管部门近日接到了法院下达的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这也是城中区城管执法局首例对违停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去年12月17日,城中区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接到城市管理热线12319转派的投诉,称春风路的人行道上,有车辆违停,影响了行人通行。
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一辆白色的小轿车违法停放在人行道上。执法人员根据车辆的牌照进行查询,发现该车辆违停次数高达19次,且从未到执法部门接受处理。
鉴于该车主多次违停,屡教不改,拒不履行处罚义务,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车辆采取拖车的强制措施。
事发的第二天,车主李某到执法部门接受处理,在得知自己违停19次,要被处以2850元的罚款金额后,拒绝接受处理,离开了现场。当月的29日,李某再次来到执法部门要求领回车辆,但表示自己经济拮据,只能先行缴纳两次违停罚款。
执法人员同意了李某的要求,并告知李某在6个月的时间限期内履行完剩下的17次处罚共计2550元行政罚款。李某向执法人员和作为见证人的社区工作人员承诺会按时履行处罚,并领走了所有的处罚决定文书。
但此后,李某却一直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为保护当事人权益,避免被加处罚款加重经济负担,执法人员多次电话督促提醒李某,但毫无效果,后来甚至直接拒接电话。
由于在6个月内,李某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提起复议和诉讼。今年9月6日,城中区城管执法局将案件移交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月底,城管部门接到了城中区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李某除了要缴纳17次违停的2550元处罚金额外,还要被追加处罚2550元金额,两项共计51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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