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主体应当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 多收电费500多万元两家公司受罚

南国今报 2021-11-03 14:09 大字

心有法规切勿越线

今报柳州讯(记者廖艳明)11月1日,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第29期)。柳州市汇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轮公司”)、柳州市鸿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春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分别多收取电费433.6万多元、62万多元,分别被罚款86.7万多元、12.4万多元。

根据相关线索,该局于2021年4月,对柳州市柳南区广汽路的汇轮公司、柳州市柳邕路224号的鸿春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电价属于政府定价。转供电主体应当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向用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总额,不得高于其向供电局缴纳的电费总额。

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汇轮公司收取园区内终端用户的电费,每千瓦时最高为1.3元,鸿春公司收取市场内终端用户的电费,每千瓦时最高为1.5元。经核算,两家公司向用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总额,高于其缴纳的电费总额,汇轮公司多收取433.6万多元,鸿春公司多收取电费62万多元。

查实多收电费价款后,该局向两家公司分别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两公司都积极进行退款,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最后,两家公司都被处全部违法所得0.2倍的罚款,汇轮公司被罚款86.7万多元,鸿春公司被罚款12.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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