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兄失联、母亲过世,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他的监护人 这个暖心案例 获最高法点赞
今报柳州讯(记者石红星)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指定监护人案入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月2日,在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照顾孙某吃完中午后,护理员覃兆颖带他来到一楼散心。尽管系智力残疾人,从小生活无法自理,但因得到政府关心和护理员照顾,他穿着干净整洁,气色很好。“他吃饭都要我们把碗端到他面前。”已经照顾孙某十几年的覃兆颖说,洗脸、洗澡、穿衣乃至如厕,他都需要护理员帮助才能完成。
2008年,现年54岁的孙某随患病母亲一同自费入住柳州市社会福利院。2011年,母亲因病过世,孙某无人监管。2018年,柳州市社会福利院四处寻找孙某亲属无果,为保障其基本权益,于是向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指定监护人,并按程序申报将其纳入城市特困供养范围。
为更好地维护孙某利益,2018年6月29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宣判,指定柳州市社会福利院作为孙某合法监护人,在广西首开先河。若其父亲、哥哥出现,再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最高法认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法定顺位监护人多年缺失,无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柳州市从充分保护和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经法律程序指定、由已形成长期基本生活依赖且担负实际监护责任的社会福利院作为监护人,是依法保障机构服务对象权益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柳州市社会福利院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该院通过党建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帮助服务对象解实际困难,积极拓展资源,帮助有条件的特困人员实现正常居民的基本权益,回归社会,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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