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欧维姆”打赢商标维权官司 河南雷特预应力有限公司“傍”名牌,一审被判赔12万元,其法定代表人连带担责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资料图片)
今报记者王缉宁
河南雷特预应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特公司),擅自“傍”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维姆公司)注册的“OVM”驰名商标,日前,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令其赔偿12万元,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承担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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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被人用作广告链接
2020年3月,欧维姆公司通过电脑查询,在百度及360网站,发现雷特公司等6家企业使用“锚具0VM型号厂家报价”字眼的招商广告链接,广告链接页面有锚具产品图片,点击该链接即直接进入到包括雷特公司等6家企业网站。
因6家企业的行为,侵害了欧维姆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权,欧维姆公司于是决定进行维权。
欧维姆公司始建于1966年,前身为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是柳州一家以预应力产业为特色的国有大型企业。其“OVM”商标于2012年2月29日申请注册,2016年9月28日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由于侵权发生在网络上,要想维权成功,首先要将网络上的侵权证据进行公证保全。欧维姆公司于是聘请代理律师,于2020年4月前往南宁,委托公证机构对6家侵权企业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6月,欧维姆公司将6家企业及提供服务网络平台一并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中一个案子中,就把百度公司、雷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维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被告百度公司、雷特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判令雷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对雷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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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辩称无责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10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几起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被告百度公司辩称,他们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公示了权利人如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有向百度公司投诉的权力,以及就涉嫌侵权信息要求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方法和路径。但是,欧维姆公司在起诉前,并未就涉诉信息通知百度公司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且该公司在原告起诉后,已及时主动地删除了网络平台上的涉诉信息,因此不存在为涉诉信息侵权行为背书的情形。因此,原告对被告百度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雷特公司承认,在2020年4月至6月间,该公司确实存在将“OVM”字样用于本公司有关产品的宣传,但仅限于本公司生产的相关锚具产品,且他们公司销售的锚具产品中并不包含“OVM”字样。而其网站使用“OVM”期间,仅产生7次点击相关关键词的消费记录,以及有一个来电咨询。该公司辩称,原告诉求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公司在收到诉状之日,已及时通知百度公司删除了包含“OVM”字样的相关链接,且该公司并没有因利用该关键词宣传得到任何经济利益。
另外,被告雷特公司还强调,原告在发现被告雷特公司利用“OVM”字样进行有关产品的宣传后,既没有及时通知被告百度公司予以删除,也没有及时通知被告雷特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只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故原告对于2020年4月2日至6月24日期间的网络侵权,是持放任态度的。因此,雷特公司对该期间的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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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雷特公司主观故意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雷特公司所使用的“OVM”或者“ovm”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应当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该行为在客观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情形。因此,在未经涉案注册商标权人原告欧维姆公司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况下,被告雷特公司将包含有“OVM”或者“ovm”字样作为百度搜索关键词,并用于搜索结果页面锚具产品链接的标题、网页描述等中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认定被告雷特公司构成侵害原告欧维姆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被告雷特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百度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其已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且原告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在百度搜索关键词以及锚具产品链接标题、网页描述等中的“OVM”或者“ovm”字样为百度公司直接设置、添加,或者向雷特公司教唆、帮助、推荐使用的。基于此,被告百度公司并不属于对雷特公司存在侵权事实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
同时,被告百度公司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对于原告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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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连带担责
关于被告朱某是否承担雷特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被告雷特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记载的内容,可以确定朱某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朱某既未出庭应诉,其本人或者雷特公司未提交任何相关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因而足以令人对雷特公司股东朱某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雷特公司财产形成合理怀疑。
因此,被告朱某在未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被告朱某对被告雷特公司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原告欧维姆公司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向一审法院起诉了包括被告雷特公司等被告在内的共6件案件,经一审法院组织调解,其中4件案子原告欧维姆公司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剩下另一件案件,一审法院同样认定被告构成侵害原告欧维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样赔令被告赔偿原告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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