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国旗进行商业宣传柳州一公司被罚4万元

南国今报 2021-01-01 13:48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廖艳明通讯员黄思园)2020年12月31日,记者从柳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柳州一家公司因使用国旗进行商业宣传,被该局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后,3年来,该公司几经申请行政复议、打行政官司,最后,其行为仍被认定为违法,被处罚款4万元。

2017年11月21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原柳州市工商局)在对A公司检查时发现,营业场所内矿泉水销售展示柜,宣传板使用了我国国旗图案。这一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等的相关规定。

经查实,该公司利用木料、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样的宣传泡沫板、含有“花篮”图样宣传泡沫板、“厉害了我的国”小卡纸等物料自行设计、制作了销售展示柜,并用于码放销售矿泉水,开展促销活动,摆放在入口处。

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发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违法广告的行为。按照规定,有这一违法行为的广告主,将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最后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该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广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广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此后,该公司仍对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结果不服,继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还是不服,继而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属不当使用国旗的广告行为,但该案件处罚额度过大。为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撤销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变更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0万元”为“罚款4万元”。

该案件自案发起历时三年,终于结案。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国旗神圣不可侵犯,维护国旗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若违法使用国旗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该局也希望广大商家规范广告行为,切莫以身试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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