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和城地下车库命案判决 凶手犯三罪一审被判死刑

南国今报 2020-12-29 14:11 大字

今报记者钟华通讯员韦家勉

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正和城小区地下车库女子被绑架后遭杀害一案(本报3月16日第4版、11月13日第3版曾报道)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某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查明行凶过程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富于今年3月12日下午3时许,在正和城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将来取车的33岁女子小静(化名)挟持,索要钱款未果后,将小静挟持上他驾驶的越野车后尾箱驶离小区。后继续向小静索要钱款,并给她喂服具有镇静、催眠作用的药物。

当日下午5时至6时,被告人覃某富驾车挟持小静来到龙岭大道附近一片空地,再次索要钱未果,对她实施了强奸。后为阻止被害人报警,又持刀切割小静的双手腕部和颈部,致小静失血昏迷。

当晚11时许,被告人覃某富将小静推进了官塘大桥桥底一处水塘后离开,致小静溺水死亡。

3月14日下午1时许,驾车逃至崇左市高速公路罗白服务区的覃某富被民警抓获归案。

据法院查明,被告人覃某富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此次作案,系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遂产生抢劫他人财物还债的想法。

而覃某富与前妻离婚后,两人仍然住在一起。其前妻在正和城小区有一套房子,今年3月初,他利用帮助前妻装修的机会,得以出入该小区踩点,为实施抢劫做准备。

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庭审中,覃某富及其辩护人辩称:覃某富实施强奸后,持刀割伤被害人小静双手腕部、颈部,只是想伤害小静以便于自己逃跑,该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覃某富虽然控制了小静的手机,但手机并非其预定的抢劫目标,覃某富欲抢劫小静钱款的目的并未实现,故应当认定覃某富的行为属于抢劫罪未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静被覃某富强行喂服具有催眠作用的药物后已处于意识模糊状态,覃某富强奸被害人后还持刀割伤她的颈部、双手腕部,待小静因失血陷入昏迷后,于深夜将她抛弃到人迹罕至且具有一定水深的水塘中。覃某富明知以当时的客观环境和被害人自身条件,小静既不可能自救,也不可能被他人发现而获救,极有可能会失血过多而死或者在水中溺亡,但覃某富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仍执意为之,足见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至少是持放任的态度,小静死亡在其意料之中,其主观上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此外,覃某富虽然未实现劫取钱款的目的,但其劫取到小静的手机,而手机本身亦属于被害人的财物,覃某富已实现对被害人财物的非法控制,其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既遂。故法院对覃某富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于是,柳州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覃某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对作案工具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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