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柳财告[2020]9号

柳州日报 2020-12-14 08:43 大字

当事人:广西文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西江路25之一西江综合批发城第二层2-30号

你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参加了由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柳州市交通学校物流服务与管理示范特色专业实训基地设备项目(项目编号:LZG17-504)公开招标。经查明,你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供货义务。据此,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存在涉嫌擅自中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3989868.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9949.34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单位: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2—2629755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潭中东路12号

柳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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