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修订完善《柳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奖励一万元
今报柳州讯(记者巴方)记者从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10月19日柳州修订完善《柳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举报范围、奖励标准、举报途径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市民举报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一万元。
按照《办法》规定,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包括:
1.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10吨以上)、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3.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4.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开工建设项目的;以及其他污染土壤的行为。
5.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6.排污企业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7.其他突出环境问题。
若在柳州市范围内发现上述7类环境违法行为,市民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共同建设美好家园。执法部门会严格履行保密职责,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凡举报经查证属实,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1000元-1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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