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女儿在父亲栏填写继父名字 男子起诉前妻及学校并索赔 法院终审判决不予支持

桂林晚报 2020-12-01 10:00 大字

本报讯据《柳州晚报》报道,得知女儿小花(化名)在学校的《素质报告书》上“父亲”一栏填写其继父的名字后,80后市民李先生(化姓)感觉人格权受到了侵害,遂将前妻张女士(化姓)及小花就读的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小花上述《素质报告书》中“父亲”一栏改成他的名字,并判令张女士和学校各向他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近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据悉,李先生与张女士曾有过一段婚姻,并在2010年生育了女儿小花。2013年8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曾就小花的抚养问题和探视问题产生争议并经诉讼处理,法院判决小花由张女士携带抚养,跟随张女士共同生活。2017年9月,张女士与何先生(化姓)登记结婚。

小花目前就读于柳北区某小学,她的《柳州市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简称《素质报告书》)家长姓名一栏记载父亲为何先生,母亲为张女士。李先生认为他的人格权受到了侮辱,并认为学校和前妻张女士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于是便有了这场诉讼。

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先生与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了小花,双方离婚后,张女士与何先生再婚,由此小花与何先生形成了继女与继父的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何先生作为继父对小花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小花的《素质报告书》上填写父亲姓名为继父何先生,并无不妥,学校及张女士不具备侵害原告李先生人格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对李先生人格权的侵害。加上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故原告以学校、张女士侵害其人格权或名誉权为由,要求修改小花《素质报告书》信息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此案。针对李先生的诉请,张女士辩称,小花跟随她和何先生共同生活,为了便于共同抚养照顾小花,在孩子的《素质报告书》上填写孩子继父的名字并无不妥,没有侵犯李先生的任何权利,也不影响李先生作为父亲应尽的照顾义务。此外,学校方面也辩称,小花《素质报告书》上填写其继父的名字并无不妥,未对李先生造成任何侮辱及精神损害,李先生要求学校修改《素质报告书》信息及赔偿精神损失没有依据。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李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最终,该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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