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起出租车“开门杀”赔偿案开庭审理 伤者住院84天后离世 家属状告责任人索赔总额百万元损失

桂林晚报 2020-11-12 18:36 大字

出租车还在等着路口红灯,乘客未听司机提醒劝阻,便打开车门要下车,结果车门与一辆路过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手倒地受伤,伤者在送医84天后不幸身亡。11月10日上午,死者家属状告多名责任人、索赔百万元的民事诉讼案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乘客擅自开门下车惹祸

该起事故发生在今年4月7日。当天中午12时20分,司机李某强驾驶出租车搭载着74岁的李某成和她的一个朋友。当出租车行至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东风柳汽公司门前时,恰遇路口亮起红灯,李某强便停车等候。

根据涉事出租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记录下的李某强与两名阿婆的对话,当时两名阿婆中有人想下车,李某强说:“等我过完红绿灯在前面的斑马线靠边停下你再下车。”一名阿婆乘客“嗯”了一声表示同意。但才过了几秒钟,疑似阿婆要开门下车,视频记录了李某强似很着急地在大声喊:“没开没开没开……”(意为“不要开门”)紧接着就有车门的碰撞声。行车记录仪里又出现李某强的声音:“我都喊你没要开了!”

据了解,当时打开车门的是坐在副驾驶座的李某成。就在她推开车门的一刹那,一辆电动车恰好由后方驶来,与打开的出租车车门发生了碰撞。电动车连人带车瞬间翻倒在地,车手当场昏迷。事发后,120救护车和鱼峰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相继赶到现场。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

伤者住院84天后去世

受伤的电动车手叫李某某,今年63岁,女性。她先是被送到柳州市肿瘤医院救治,后转院到柳钢医院治疗。但很不幸,在其住院84天后,李某某最终还是于6月30日去逝。家属为抢救李某某,前后花费医疗费、药品费及其他费用共计约60万元。期间,柳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所为伤者垫支了约7万余元,保险公司支付1万元保险理赔款。

该起事故,柳州市交警支队鱼峰大队最后做出了责任认定:乘客李某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中的死者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李某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某去逝后,其家属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将李某成、李某强以及李某强所属的出租车公司、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4名被告承担该起事故75%的赔偿责任,共计100万余元。

家属状告责任人索赔

11月10日上午,在鱼峰区法院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各自的诉讼意见以及出示的证据进行了陈述和质证。原告认为,交警部门已经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就应按照该责任认定由肇事方按责任分担比例进行赔偿。

被告司机李某强在陈述中表示自己很委屈。他说自己在事情发生前,得知被告乘客李某成想下车,就已经明确提醒对方,告知对方要等红灯过后,他将车开过路口停靠好后才能下车。被告乘客李某成也听明白了他的提醒,并也作了同意的应答。但几秒钟后,被告乘客李某成却又擅自推开车门想要下车。他发现时,也急切地大声喊“不开不开不开……”欲予制止。这些在行车记录仪中都保留有证据。被告司机李某强表示,在这一过程中,自己并无违规操作及违规行为。而他对被告乘客李某成也已尽到了提醒、告知和劝阻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而被告乘客李某成的代理律师程松宁则提出,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时,该事故的性质为伤人事故。如果之后伤者死亡,属于死因存疑的情形,则家属应当报告交警部门,尸体应当经交警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认死亡原因以及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但原告未能提供此类证据,因此,不能证明李某某的死亡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李某成不应承担死亡产生的相关损失。

当天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据《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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