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罐车开消防栓“蹭”三吨水 柳州一男子被罚1500元

南国今报 2020-10-19 14:11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许洁琳通讯员朱开健)路边的消防栓是公共消防设施,那里面的水是不是“公共”的,谁用都可以呢?城管部门说:这可不行,擅自打开路边消防栓,属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近日,柳州一男子擅自开一辆“园林绿化”罐车到消防栓“蹭”了三吨水。10月16日,他为这三吨水竟花了1500元!

据城管执法人员介绍,8月28日,男子骆某驾驶一辆车身上写有“园林绿化”4个大字的白色水罐车,停靠在柳州市三合路往三合方向150米处围墙边。只见他打开路边的消防栓,用水管连接罐车和消防栓,源源不断的水从路边消防栓上通过管道流到罐车内。但因操作不规范,让大量的水泄漏到路面,造成大面积积水和水资源浪费,被路过的市民拨打城管服务热线12319举报。

执法人员通过车号联系上当事人骆某。据骆某说,目前双沙大道古木坳路段正在施工中,该路段为沙塘通往石碑坪方向的主要路段,过往车辆众多,且因为近段时间天气干燥,导致该路段时常灰尘漫天。为此,施工方请来骆某,负责该路段的洒水降尘作业。

骆某接单后,一时也不知该去哪里装水,为了省下水费,将利润最大化,他“灵机一动”,驾驶水罐车来到三合路往三合方向150米处围墙边,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被举报时,骆某已盗取约3吨水。骆某还表示,其罐车上虽写着“园林绿化”几个字,但并非园林绿化部门的工作车辆,而是一辆彻头彻尾的私家车。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违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0月16日,柳北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骆某处以1500元罚款。

执法人员表示,擅自取用消防水,不仅会导致水资源浪费,还可能会损坏消防设施,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市民如发现类似现象,可拨打城管服务热线12319举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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