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绿化”车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柳北城管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500元罚款

柳州晚报 2020-10-18 13:05 大字

罐车取水现场

记者 张捷 通讯员 朱开健

晚报讯路边消火栓里的水,是不是谁都可以随意使用?答案是否定的。柳州市居民骆某为了给施工道路洒水降尘,擅自打开路边消火栓,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没想到被“逮现场”。经立案调查,16日,柳北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骆某处以1500元罚款。

据城管执法人员介绍,近日,当事人骆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H00××的东风福瑞卡白色罐车,罐车上写着“园林绿化”几个字,停靠在三合路往三合方向150米处围墙边。骆某打开路边消火栓,用水管连接罐车和消火栓,水源源不断地从路边消火栓流入罐车内,由于路面出现大面积积水,造成水资源浪费严重,路过的市民拨打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举报。

执法人员查询车牌号相关信息,联系上当事人骆某。据骆某说,目前,双沙大道古木坳路段正紧锣密鼓地施工,该路段为沙塘通往石碑坪方向的主要路段,过往车辆众多,由于近来天气干燥,该路段扬尘漫天。为此,施工方雇请骆某负责该路段洒水降尘作业。

骆某“接单”后,因当时没找到免费取水点,为了省水费,使利润最大化,他灵机一动,驾驶罐车来到三合路往三合方向150米处围墙边,在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打开消火栓,取用消防用水,作为其洒水降尘作业用水。被举报时,骆某已盗取水量约3吨。骆某表示,其罐车上虽标注“园林绿化”字样,但并非园林绿化部门工作车辆,而是其私人所有车辆。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违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最终,柳北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骆某处以1500元罚款。

执法人员表示,擅自取用消防水,不仅会导致水资源浪费,还可能损坏消防设施,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市民如发现类似现象,可拨打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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