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违停20次 还想“分期”付罚款 被城管执法人员拒绝后 车主最终自行缴纳3000元

柳州晚报 2020-09-26 14:26 大字

违停车辆被拖移

记者 张捷 通讯员 韦德盛

晚报讯 车主20次非法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通道上,无视违停通知书,发现执法人员要将其车辆强制拖离时,竟欲对执法人员动粗。9日,车主在接受处理时提出“分期付款”的要求,执法人员当场拒绝,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29日上午,柳南区城管执法局市容一中队联合该城区数字城管等部门人员,开展市容整治行动。9时许,执法人员巡查至航四路四季花城小区外人行道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桂BE27××的汽车不仅非法停放在人行道上,还“鸠占鹊巢”,霸占了两个电动车泊位。

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该车是“老面孔”了,其从去年2月至当日,先后在航四路周边路段人行道非法停放20次。执法人员当即调来拖车将其拖离。当车辆装载好即将拖离时,车主覃某气冲冲地跑过来质问执法人员:“你们有什么权力拖我的车”,其间还推搡、辱骂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及时制止其过激行为。

车辆被拖离后,覃某很快就到城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但知道自己有20次违停记录时,表示只想接受被拖车这一次,被执法人员拒绝。几天后,覃某又向执法人员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想先处理10次,剩下的以后再处理,执法人员拒绝了这种“分期付款”的要求。最终,覃某想通了,9月9日下午,他到银行缴纳了因20次违停所处的3000元罚款,领回了自己的爱车。

据了解,从2017年1月开始,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市城管执法部门,由城管部门集中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施划有停车泊位除外)。而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市民发现类似情况,可拨打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投诉,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将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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