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弄假成真 “悔约方”拒绝补偿 法院判决:男方应履行《补充条款》约定,向女方支付170余万元 法官提醒:夫妻一旦办理离婚手续就意味着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

柳州晚报 2020-09-23 12:00 大字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梁峰

唐薇(化名)和苗栋民(化名)本是一对夫妻,两人为了买房改善住房条件竟合计“假离婚”,不料男方假戏真做,转而跟别的女人结了婚。女方对此心有不甘,要求男方签了一份《离婚协议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约定由男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男方签订《补充条款》后反悔,拒绝给钱。双方为此闹上法院。最终,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令男方履行《补充条款》约定,累计应向女方支付170余万元。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男方签下《补充条款》

唐薇与苗栋民2007年登记结婚,并在两年后生了小孩。后来,他们为改善家中住房情况,合计着在“假离婚”后分别以各自名义购置房产,买好房子后再复婚。他们打着“一举两得”的如意算盘——双方分别购置房产能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还能拿一套房产来出租,贴补家用。

于是,夫妻俩怀揣着上述“愿景”,在2018年2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主要约定婚生小孩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同年4月至7月,他们分别以个人名义贷款买下柳州市某小区的房产。其中,位于该小区12栋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16栋的房产则登记在女方名下。其间,男方还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辆15万元的小轿车。

殊不知,计划赶不上变化。2018年7月底,当唐薇向苗栋民提出复婚要求时,苗栋民却拒绝了,他告知女方,称已与另一名女子结婚,且现任妻子已怀孕,无法复婚。这时,唐薇认为苗栋民离婚才5个月就另结新欢,其应该早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就已出轨,却刻意隐瞒事实真相,没能遵守之前的复婚约定,故要求男方再签订一份《补充条款》。同年8月,双方自愿签订《补充条款》,约定女方名下位于某小区16栋的房产由男方代为支付2018年至2046年7月的房贷,男方名下价值15万元的小轿车归女方所有等事宜。

然而,上述《补充条款》签订后,苗栋民仅给了唐薇5个月的房贷,之后便拒绝支付。唐薇多次找男方协商未果,只好自己付了2019年全年的房贷,并在当年7月将苗栋民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履行《补充条款》所约定的责任。

《补充条款》是否有效?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今年1月,柳北区法院家少庭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庭上,原告、被告就《补充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各执一词,争辩激烈。

唐薇认为,双方之间有“‘假离婚’买房,买房后复婚”的君子协定在前,故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仅对小孩抚养事宜进行了协商,其他事宜并未处理。女方发现男方不兑现“复婚”约定,存在欺瞒行为后,要求男方补签《补充条款》作为对上段婚姻未尽事宜的补充,男方同意并自愿签订。因此,《补充条款》内容合法合规,男方应按约定承担责任。

苗栋民则认为,离婚就是离婚,根本没有什么“复婚”约定,而且双方离婚时已经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已将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事宜处理完毕。离婚后,他与谁结婚、何时结婚,女方无权干涉,其后的婚姻亦不会对女方造成任何影响。他还提出,女方要求其后续签订的《补充条款》,存在胁迫情形,且约定内容明显有失公平,故该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认定《补充条款》有效

男方应按约定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主张双方离婚是出于买房而进行的“假离婚”,但按照法律,婚姻关系不存在真假一说,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对其办理离婚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预见性,故应对双方进行教育批评。此外,由于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中所约定的房产、汽车等财产分配,系双方离婚后以各自名义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将女方主张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变更为合同纠纷更为适宜。

关于《补充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法院认为,该条款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补充条款》中虽然出现“由男方代为支付”字眼,但结合该条款的内容、男方陈述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是位于某小区16栋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按揭款由男方承担。因男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补充条款》是在被女方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故法院对男方的主张不予采信。此外,男方所购车辆已由女方垫付购车剩余车贷9万元,该车现已过户至女方名下,男方应按《补充条款》约定向女方支付相应垫付钱款。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苗栋民向唐薇支付2019年全年房贷6万元、2020年1月至2046年7月房屋按揭款5000元/月、车辆贷款9万元。一审宣判后,苗栋民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主办法官提醒,法律上并没有真假离婚的区别,不论是出于哪种目的的离婚,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手续就意味着在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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