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收到2万元 3年过后成被告

南国今报 2020-09-24 13:54 大字

今报记者许如君

3年前公司账户莫名收到一笔2万元的转款后,在柳州市经营机床的郑女士备受其扰,这2万元躺在公司的账户里,既不能用,也退不回去。到了今年,她的公司还因此被告上了法庭。9月21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来路不明的2万元转款

2017年8月,郑女士公司在A银行荣军路支行开设的账户收到一笔2万元转款,她到银行打印“流水单”,转入方信息栏是空白的。向银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该笔转账是跨行私对公的款项,不提供转入方查询。她又分别与当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联系,也没弄清楚这笔款是谁转的。

账户上无端多出2万元,查不到转入方,自然就退不回去。而这钱来路不明,她自然也不敢支用,只能让它躺在账户里。但这却又给公司平添了不少麻烦。每年,公司都要向税务及相关部门解释这笔款的来历,才能办理税收及相关业务。

3年后收到要求退款的函

今年4月,公司突然收到A银行柳北支行的函,对方告知该款的转款人是柳州柳工叉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工叉车”)。

原来,当年柳工叉车通过其在B银行柳州铁路支行的账户,向柳州市厚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泽公司”)转账时,由于财务疏忽,误将厚泽公司的账号写成了郑女士公司的,在户名和账号不一致的情况下,这2万元转进了郑女士公司的账户。A银行柳北支行要求郑女士公司收函3日内,将款项转回柳工叉车。

对于A银行柳北支行的要求,郑女士不敢贸然行事。

一纸传票成被告

她认为,此事当初是柳工叉车向厚泽公司转账失误所致,如将款项退回柳工叉车,那么本应收到款的厚泽公司要是找来,她该怎么办?为此,郑拒绝了A银行柳北支行的要求。

然而,让郑女士没想到的是,今年8月底,一张法院的传票,让她成了被告。原告是A银行柳北支行,理由是她公司的那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原来,A银行柳北支行受柳工叉车委托,向郑的公司索要该2万元未果后,便与柳工叉车签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柳工叉车将其对该2万元及利息享有的债权转让给A银行柳北支行。A银行柳北支行于是据此起诉郑女士的公司,要求返还2万元并支付利息。

钱该退给谁是问题关键

法庭庭审中,A银行柳北支行坚持认为其有权要求郑的公司返还2万元。而郑一方则认为,这2万元是应当返还的,但首先应当明确返还的对象。

郑女士公司的代理律师杨海艺提出,经核查,当年柳工叉车是向厚泽公司支付货款,该2万元从柳工叉车在B银行柳州铁路支行开设的账户转出后,经过了多家银行及其营业网点,却最终没有转进厚泽公司的账户。因此,与这笔款项发生过交集的银行和网点,以及柳工叉车、厚泽公司均是这笔款项的潜在债权人。而柳工叉车与A银行柳北支行自行单独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不能穷尽其他涉案的单位不主张债权或放弃权利,因为柳工叉车并未出具资料证明其事后是否还向厚泽公司支付了货款,若未支付,厚泽公司才是有权主张款项的权利人。郑的公司在未明确其他涉案方,特别是未明确厚泽公司放弃权利主张之前,无论将款项返还给哪一方,均是不妥当的,且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谁是谁非终由法院裁判

既然已出现了户名和账号不一致也能收到款项的小概率事件,那么同样不能排除后续厚泽公司向郑女士公司主张权利的可能,以及柳工叉车再将“债权”转让给其他相关转账银行的可能。

此外,杨海艺还认为,此案是由柳工叉车及银行的失误所致,郑的公司因此也平添诸多麻烦,实际上是受害者,如今却被要求承担他人失误而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还要支付利息,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法庭上,郑建议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核实清楚真实的债权人,以便归还款项。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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