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发布文明养犬通告 不按规定养犬或被罚款拘留
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近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对养犬人的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责任分工作出了规定,明确不按规定养犬的将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提倡柳州市民依法文明养犬,不遗弃犬只,并从8个方面对养犬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民养犬应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觉规范养犬行为,到派出所或社区登记。
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有安全完善的防范犬只伤人措施(如束犬绳、链,戴犬只口罩等),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避免犬只接近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
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携犬出户活动中,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不得携犬进入农贸市场、商场、餐厅、饭店、学校、医院、机关、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候车(机、船)室,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不得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须征得司机同意。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严格按照犬只防疫规定,携犬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免疫检查,注射疫苗。
市民所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积极主动化解纠纷和矛盾,并立即将伤者送至防疫狂犬处置门诊或其他医疗机构诊治,采取免疫措施,并对犬只进行检查。
通告还规定,对于辖区内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狂(病)犬、失去约束的恶犬和无人照看的流浪犬,将作无害化处理;广大市民应当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电话为110、12319;对于不按规定养犬的,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该通告适用范围为柳州市各城区建成区、城乡结合部主要街道的区域,自2020年8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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