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网友的疑问,记者再探北进路发现 女子溺亡路段还有多重隐患
雨水直接排到人行道,湿漉漉的一片。↑电动车逆行存在隐患。↑桥基边沿。翘起的井盖未盖好。
记者 李书厚
8月20日晚上,家住柳北区沙塘镇的熊女士下班回家途中,经过北进路下穿北外环路积水路段时不幸溺亡(详见本报8月22日07版《女子下班后不见回家 疑经过积水路段溺水身亡》一文)。此事经报道后,引起网友热议。新修的道路,为何屡屡被水淹?熊女士又是如何在积水路段溺亡的?谁又该为其溺亡负责?昨天上午,带着网友的这些疑问,记者再次到北进路进行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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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一:如何溺亡?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北进路下穿北外环路路段,从20日早晨就开始出现积水,一直到21日凌晨才被抽排完。从水淹路段灯杆上的水印来看,积水最深超过了1.7米。对此,不少网友心存疑问:这么深的积水,熊女士是怎么进入并溺亡的?骑自行车强行通过,不太可能,那会是什么情况呢?
据了解,发现熊女士遗体的地方,距离自行车翻倒的地方相距三四十米。自行车翻倒在一个翘起的井盖旁,熊女士则倒在往北相距井盖三四十米远的绿化带上。
昨天上午,记者再次来到北进路下穿北外环路路段,看到井盖处距离桥底确实有数十米,此时井盖已经被盖好。对此,经常走该路段的覃师傅称,20日傍晚六七点的时候,正下着雨,天很黑,会不会是熊女士推车到达积水路段时,踩到翘起的井盖,连人带车翻倒,接着被水流冲往桥底导致溺亡。
不过,从现场的环境来看,熊女士还有可能是从桥底人行道上方的桥基边沿经过时,不慎连人带车翻倒在积水中。记者发现,下穿路段人行道边上的路基,靠近两头的位置,距离路面比较低,位于桥底的位置,距离人行道路面有1.7米左右高,而桥基边沿有40厘米左右宽。
覃师傅据此猜测,熊女士也有可能是到达积水路段时,看到路面积水,就试图从未被积水淹没的桥基边沿过去,不幸的是,途中连人带车翻倒在水中。
但这也仅是猜测。由于现场没有监控设备,加上可能没有目击者,因此熊女士是如何进入积水路段并溺亡的,目前仍然是个谜。对此,有市民提出,对于容易积水的该下穿路段,是否可考虑加装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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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二:为何屡屡被淹?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施工单位中铁七局北进路项目部并了解到,北进路正等着竣工验收,因此没有多少工作人员。
据了解,北进路是北部生态新区打造“三纵三横”主干道路网框架中的一“纵”,是市级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项目业主为柳州市北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北进路南段项目2017年10月开工建设,全长4.8公里,主线按城市快速环道进行设计,全程双向8车道。
在旁边小河钓鱼的徐先生称,今年以来,北进路下穿北外环路路段多次出现积水,最严重的是端午节当天,该路段被淹,积水很深。
可该路段刚新修好,为何就屡屡被淹呢?据中铁七局北进路项目部相关人员介绍,北进路下穿北外环路段建有专门的抽排系统,共安装了6台抽水泵,但目前只能启用一台。
据悉,按照设计,北进路是通过直径2.8米的排水管道,将水排往约400米外的香兰河。但目前因周边征地拆迁没有完成,排水管网在道路附近就断头了,没法继续修。为了保证排水,施工单位只能临时修建了两条直径30厘米的排水管,将道路上的水排往道路上方北外环的排水系统。这两条小管道,用一台泵抽水就排满了,其余抽水泵就无法启用了。
由于只能启用一台抽水泵,抽水能力有限,20日当天从清晨6点,那台抽水泵就开始抽排水,但由于降雨,来水不断,抽到了21日凌晨才抽完。
记者在现场看到,除了抽水泵“使不上劲”外,该下穿通道路面比周围地势低,也是容易出现积水的一大原因。在道路南端尽头,有一条小沟和一片菜地。
经常在该处钓鱼的徐先生说,即便不下雨,小沟的水面也比下穿通道的路面高。一旦下雨,周围的雨水涌过来,就会漫过沟坝,然后直接流往下穿通道。20日的降雨,小沟涨水严重,全流往了下穿通道。记者发现,小沟旁边菜地的蔬菜架上,还有被水浸泡的痕迹。而目测,小沟的水面确实比下穿通道的路面高,而该处的排水沟也呈现被堵塞的情况。
另外,从北外路拐下北进路的多个匝道,也是居高临下,路面的积水也全部朝下穿通道流。在多股水流的作用下,下穿通道自然就出现较深的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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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北进路还
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记者在现场看到,除了容易积水外,北进路下穿北外环路桥底路段东侧的人行道上水流不断,一片潮湿,而桥面上的雨水通过排水管直接排放到人行道上。覃先生认为,这个设计很不科学,遇到下雨,桥上的雨水被直接排到人行道上,必然导致行人无法正常通行。
在对北进路的走访中,记者还发现,北进路从南到北,直到古灵大道路口才有一个下桥的转弯和调头路口,虽然沿途设置了多个调头涵洞,但有个涵洞在这次降雨中,被山上冲下的泥土堵塞了,目前正在抢修。另外,有个涵洞地面潮湿,虽然墙上有电线,但并未安装路灯。
另外,尤其严重的是,记者在观察中发现,北进路下穿北外环路桥底路段东侧辅道,不断有车辆逆行,包括大货车、泥头车以及电动车等。这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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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溺亡谁之过?
北进路尚未竣工验收,但因交通通行需要,已开放通行。在道路出现积水后,施工方也表示,已经及时在路面设置锥筒进行提醒,并及时进行抽排水。而熊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明白积水路段存在的危险。那么,谁为她的溺亡负责呢?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若道路尚未竣工验收,但已开放通行,且路段出现积水,而相关人员并未设置明显提醒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或死亡,则相关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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