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物业管理引发的纠纷 国内首例“小产权”业委会诉案在柳裁定

南国今报 2020-08-17 13:53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许如君)入住多年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炒掉”前期物业管理,迎聘新的物业公司入驻,这是不少商品房小区的“常规操作”。但是,对于柳州市的皇娘山小苑的住户来说,近日法院的一纸终审裁定,宣告这样的操作在他们的小区是行不通的。

据称,这是国内首例“小产权”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起诉当地村委的案子。

小区纠纷

我们能否聘用新物业?

位于柳州市城中区娘山北巷65号的皇娘山小苑是一个回建小区,小区用地属窑埠村集体所有,于2010年开始入住,物业工作人员由窑埠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管理。

2019年5月10日,经小区大部分住户的同意,皇娘山小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有关部门的批准下成立了。业委会成立后,通过招标引进了新物业。新的物业公司原定于当年的6月25日进驻服务,但直至8月27日,新的物业公司也没能实际入驻。

为此,小区的住户在小区内拉起多条横幅,表达更换物业的意愿,直至发展到拆掉老物业设置的车辆道闸和物业办公室门锁。随后,柳东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指出住户拆除道闸和门锁的行为是错误的,希望双方理性协商解决纠纷。(本报2019年8月29日6版曾作报道)

相持不下

小区业委会提起诉讼

为了能让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业委会随后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撤出小区,并将地面停车位、活动中心、办公用房、公共商铺、广告牌位等公共设施设备移交业委会管理使用,同时交出竣工总平面图、物业质量保修文件等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业委会认为,小区住户此前曾与村委签定过一份《皇娘山小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生效起,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自动终止。因此,业委会已与新的物业公司签约,村委应当撤出小区,并移交相关设施设备及资料。

对于业委会的这些诉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村委撤出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委会移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对于小区的相关资料,村委否认持有,而业委会也未能举证村委持有,法院对该诉求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村委随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裁定

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起诉

双方在二审庭审时进行了激烈辩论。

村委认为,首先,业委会此前的起诉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为业委会并未获得小区业主大会对于诉讼事宜的授权;其次,小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委是小区土地的所有者,对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公共部分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管理是合理合法的,是村民自治的体现,小区更换物业服务管理人不但需要遵循《物业管理条例》,同时也要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业委会虽然未能提供业主大会授权的材料,但他们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区域,没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之分,因此其之前诉求是合理合法的。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的诉请涉及全体业主的利益,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故应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是否行使诉权。但业委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召开业主大会,并讨论决定提起本案诉讼,故业委会无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本案诉讼。

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驳回业委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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