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应诉,庭内庭外都见功夫
管弦士
据《广西日报》报道(详见第7版),近日,柳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钟某诉柳南区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柳南区区长出庭应诉,双方在法定范围内就拆迁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成功化解行政争议。
这起“民告官”诉讼的引人关注之处,除了拆迁补偿纠纷本身的是非曲直之外,还在于柳南区区长出庭应诉——这是今年7月1日新规实施后,柳州中院开庭审理的首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其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民间早有呼吁,而且随着法治的进步,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三级跳”的特点:一是在2014修正的《行政诉讼法》中,首次提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二是在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把相关案件的“应当出庭”明确为“书面建议出庭”;三是在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相关案件的“书面建议出庭”调整为“通知出庭”。
为什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如此重要?此番柳南区区长出庭应诉,从庭内和庭外两个方面,对此作出了“注解”。
先说庭内。此次柳南区区长出庭应诉,不管是其主动愿意前往,还是接到法院通知后被动而来,在客观上都起到了政府与原告平等对话的效果。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熟悉具体案件,要了解相关法律,要直面庭审环节,这个过程是对其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矛盾争议能力的一种检验。
再说庭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有展现姿态、解决个案的意义,更有促进当地以点带面、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意义。通过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能了解辖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行使职权的问题和不足。由此,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许就能在官司结束之后,有的放矢地增强辖区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心,提高相关行政制度建设质量。
笔者了解到柳南区区长在庭审中的说法,恰恰印证了这一点。其在说明“本案原告在提交证明权利的初步证据中存在瑕疵,导致行政机关未能及时明确权利人”之后,着重表示,“行政机关也要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作为公民个人在证据调取方面存在的客观困难,也应当在工作实施过程中,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及时查明事实,确定被征收人并依法作出补偿”。还进一步表态,“政府在行政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柳南区这起“民告官”案件,以当地政府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而告终,原告当庭表示支持和理解政府的工作,这是区长应诉“庭内功夫”的直接体现。而区长所言的完善不足、改进工作等“庭外功夫”,外界当然希望当地朝着及时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方向而努力,不断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主动服务、积极作为,严格行政、依法执法,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不断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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