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军入伍优待政策调整 今年夏秋季征兵开始实施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标准

柳州日报 2020-08-08 11:15 大字

日报消息(记者覃珩)8月7日从市征兵办获悉,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士兵服现役有关优待问题的通知》,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士兵立功受奖增发优待金等有关优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从今年夏秋季征兵开始实施,2020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优待办法按照原规定办理。柳州也将结合实际,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出台地方性、行业性优抚政策,健全完善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切实让入伍青年享受到明显高于普通社会成员的各种优待。

据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地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市(县、区)征兵办公室在新兵到达部队45天内函告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征兵办公室,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的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发放“光荣之家”牌匾及落实其他方面的优待。

对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优待金,具体服役地域按照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年度兵员去向分拨计划执行。因部队调整改革移防到西藏、新疆等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在该地区服役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补发优待金,补发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士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二等功以上,三等功奖励和优秀义务兵(含优秀士官)表彰,分别按照不低于批准入伍地年度家庭优待金标准的50%、20%、10%增发优待金或补助,由批准入伍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士兵立功受奖增发优待金的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本级标准低于上级规定标准的,就按照上级明确最高的标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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