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未获补偿 民办小学状告政府 区长出庭应诉,经其积极推动,双方争议在庭中获实质化解
今报记者黄远来实习生黄浩然
8月5日下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钟某某诉柳州市柳南区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柳南区政府区长于福坚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双方在法定范围内就拆迁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成功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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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7年未获补偿民办小学权利人“告官”
据了解,该案原告钟某某创办的民办小学,位于政府2013年实施征地项目的红线范围内,后被征收,因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为涉案小学校舍建筑的权利人,柳南区政府一直未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导致钟某某至今未能获得征地拆迁补偿。钟遂于今年4月以柳南区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为由,向柳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焦点——原告是否是校舍建筑的权利人开展辩论。被告称,原告没有建造建筑的财物凭证,无法证明自己是校舍建筑的权利人。原告在庭上称,2012年在帽合村地陷时,建造建筑的财物凭证被埋在地下无法挖出,但是提供其他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原告是校舍建筑物权利人。审判庭经第一次庭审调查取证,确认现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原告为拆迁涉案小学校舍建筑的补偿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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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公民重大财产政府区长出庭应诉
考虑到涉案土地实施征收已逾7年,被拆迁人仍未获补偿,本案亦符合《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有关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益,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审判庭便向柳南区政府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柳南区政府区长于福坚于是出庭应诉。
庭审中,柳南区政府区长于福坚就实质性解决该行政争议发表了意见。他说:“虽然本案原告在提交证明权利的初步证据中存在瑕疵,导致行政机关未能及时明确权利人,但行政机关也要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作为公民个人在证据调取方面存在的客观困难,也应当在工作实施过程中,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及时查明事实,确定被征收人并依法作出补偿,切实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政府在行政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尊重法庭的庭审调查认定,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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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官积极推动争议庭中实质化解
原告当庭表示支持和理解政府的工作,愿意依法依规接受拆迁补偿。该案争议于是在庭审中得以实质化解。
据悉,该案为今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后,柳州中院开庭审理的首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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