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揽工程项目 给民政局长“借款”百万 柳州一私企老板犯行贿罪获刑3年、缓刑4年
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柳州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曲某犯行贿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鱼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曲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查,曲某为揽下相关工程项目,向时任柳州市民政局局长张彬行贿100万元。
今年57岁的曲某,是柳州市微机控制设备厂(其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曲某在被立案调查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事实。
经鱼峰法院一审查明,曲某在张彬(因受贿罪已判刑)担任柳州市民政局局长期间,向张提出请托,希望能够承建民政局作为业主单位的项目建设。2014年,张彬的妻子陈某提出她与人合伙购买商铺还缺100万元,为此,张彬主动向曲某提出借款100万元。2014年2月底,曲某为让张彬帮助其承接民政局的建筑工程,在路边将现金100万元装在袋子里交给张彬,张彬将钱拿回家交给妻子陈某。为了掩人耳目,几天后张彬授意妻子的妹妹,于2014年3月1日签署了一张借条交给曲某,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3月1日。
随后,张彬作为业主单位领导,通过向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打招呼的方式,让代建单位协调安排将民政部门相关施工项目交由曲某承接。2015年1月6日、2016年1月11日,曲某挂靠的建筑公司与工程代建单位先后签订了《柳州市老年综合服务中心施工合同》《柳州军用供应站军供大厦施工合同》,获得两个项目承建权。此后张彬既未将100万元归还曲某,也未再提过何时归还;而曲某也从未要求张彬“还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曲某通过借款给张彬,在其帮助下最终获得两个项目的承建权。该笔款项虽有借条,但2015年3月1日借款到期,直至2017年3月1日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曲某并未要求张彬还款或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张彬亦没有还过钱给曲某。因此,曲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借款为名,给予张彬100万元行贿款,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鱼峰法院一审认为,曲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他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2020年5月27日,鱼峰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曲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曲某不服,向柳州中院提出上诉。
柳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于近日依法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新闻推荐
体育路70间过期门面被拆除 拆除需要2~3天,请行人车辆注意警戒区域
今报柳州讯(记者许洁琳通讯员邓湖广)7月1日上午8时许,柳州市城中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来到体育路、高新南路、潭中东路北一...
柳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柳州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