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集团一公司副总犯受贿罪一审宣判 受贿119万元 获刑3年半

南国今报 2020-06-11 14:00 大字

柳州讯6月9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通报,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公司原副总经理黄少军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亲属代其退出的137.4万元,其中赃款119.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1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少军于2010年1月被国有独资企业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聘任为公司机动工程部副部长,主管安装科等工作。

2018年5月,黄少军被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为工程技术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4月,被该集团提名任广西华锐钢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少军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在2010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收受与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商人给予的好处费,现金共计114.9万元、购物卡价值共计4.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总计受贿金额119.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少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

黄少军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属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同时,黄少军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柳北法院决定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黄少军没有提出上诉。

(梁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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