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论坛截图 每张遭索赔5000元 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法官建议双方充分协商,争取和解

南国今报 2020-04-24 13:46 大字

涉案文章中使用的航拍图片。 今报记者钟华翻拍

今报记者钟华

在未取得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直接使用从网络论坛上截取来的照片,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4月23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每张照片索赔5000元

这起案件的原告姓后,是一名摄影师。被告是男子叶某,以及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

后某诉称,他于2019年8月15拍摄了一组柳州市柳东文化广场的多角度航拍图,经后期制作后,于8月30日上传至个人微信朋友圈,又于9月2日发表于“高楼迷”论坛中的柳州版块。叶某未经后某同意,于9月5日在公众号“柳州某楼网”发表的文章《可以说这是柳州目前为止最漂亮最优雅的建筑了》(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中,使用了后某拍摄的八张照片(以下简称涉案照片)。照片上,均有后某个人设计的水印,叶某未在文章中标注照片的来源。

“柳州某楼网”公众号于2019年11月30日,迁移至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名下。该公众号是接受委托推广、出售广告位等以盈利为目的的公众号。

后某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他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虽然在后某联系后,叶某删除了涉案文章,但并不足以弥补后某的损失。故后某请求判令叶某在公众号“柳州某楼网”中为其侵权行为向后某赔礼道歉,并按每张照片5000元计算赔偿后某经济损失4万元、律师费4000元,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没有侵权

叶某在庭审中表示,“柳州某楼网”发表涉案文章时,该公众号是在他的名下,涉案照片是从“高楼迷”柳州论坛上截取来的。

叶某和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照片享有著作权。叶某、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并没有因为使用涉案照片而实际获利,故不构成侵权。叶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柳州某楼网”公众号已迁移至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应由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即便要承担律师费,也应该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标准收费计算为2000元。

二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后某的诉请。

法官建议协商解决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确认了本案的四个争议焦点为:后某是否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二被告使用涉案作品是否侵权;叶某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经济损失和律师费应如何承担、如何计算。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以及叶某使用涉案作品是否表明了来源、叶某使用涉案作品是否进行了修改、“柳州某楼网”公众号是否为商业运营公众号、涉案作品的价值、原告是否遭受精神损害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考虑到双方对于是否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分歧较大,合议庭未再进行庭上调解。法官建议双方在充分考虑作品价值、主观故意、影响大小等因素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争取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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