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运输林木 强迫“搭配销售” 10人因强迫交易罪获刑
记者 付华周
晚报讯 鱼峰区里雍镇基占屯一些村民认为,承包该屯山林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种桉树获利大,但承包协议中所约定的20万元承包金过低,遂在协议签订后反悔,产生了要承包人“让利”的想法,但在向承包人提出此想法后未得到对方同意。之后,部分村民便采取阻止砍树、拦车阻止运输林木等方式迫使承包人重新签协议,甚至还强迫承包人将村民种植的桉树一起“搭配销售”卖给出价较低的人(晚报曾报道过此案)。最终,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律。
4月13日,记者从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包括基占屯小组长梁某弟在内的10名涉案人员因犯强迫交易罪已于近日被该院一审判处8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有3人获缓刑。
强迫山林承包人“让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害人黄先生等人与基占屯村民小组签订《山林承包合同书》。2013年,黄先生等承包人将已成材的一苗桉树出售给他人。不过,当对方在对桉树进行砍伐时,因部分基占屯村民对《山林承包合同书》内容不满,被告人王某将、黄某、覃某帮等人采取阻止砍伐、阻止车辆运输林木的方式干扰正常经营活动,迫使黄先生等承包人与基占屯村民商议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事宜。
黄先生等承包人在跟基占屯村民代表梁某弟等人谈判过程中,遭到王某将等6名被告人的威胁。2013年8月17日,黄先生等人被迫与基占屯一方签订《联营造林协议书》,其中约定从二苗桉树起,承包方的经营利润分给基占屯六成。当日,基占屯召开村民大会并达成内部约定,黄先生等人承包的二苗、三苗桉树分给基占屯的利润,一半由基占屯全体村民平分,一半由包括王某将、覃某斌在内的基占屯青年队分配。
2017年,黄先生等承包人种植的二苗桉树成材待售时,被告人覃某斌、覃某飞、梁某弟等人计划将覃某斌、覃某飞等人种植的200亩桉树一并搭售,并强迫黄先生等人将桉树搭配出售给出价相对较低的韦某某,导致承包人一方预期收益减少10万元。事后,承包人一方扣除经营成本后将获利的六成即74.8万元转入梁某弟的银行账户。之后,梁某弟将这74.8万元中的一半转入覃某斌的银行账户。
10人因强迫交易罪获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若村民认为2004年的《山林承包合同书》显失公平或承包人违反合同,应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不应采取非法手段。王某将、梁某弟等10名被告人以威胁为手段,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4.8万元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某将、覃某斌、梁某弟等8人虽分工不同,但均积极主动参与,均是主犯;王某山、黄某宏2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最终,法院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其中,王某将、覃某斌、梁某弟等7名主犯分别获1年3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处5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同为主犯的覃某杰因已满70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获1年3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4个月,并处5000元罚金;王某山、黄某宏分别获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并各处3000元罚金。同时,法院还判令相关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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