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 原告被法院罚款2000元
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最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南法院)审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因在一份证据上擅自添加3个字,法院认定为伪造证据,为此被罚款2000元。
3月16日,柳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同时,原告还将被告朱某的父母、叔叔作为“保证人”,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8万余元。
在当天庭审中,原告出示一份书写有“保证人”3个字的《还款协议》,以证实其诉请被告朱某的3名亲属承担保证责任有依据。但被告代理人不认可原告的主张,称“保证人”3个字为原告事后添加,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于2018年6月6日手机拍摄的一张《还款协议》照片,显示上面没有“保证人”3个字。此外,还出示网友“tekl”于2018年7月21日晚11时55分,在红豆社区上传的《还款协议》照片,上面也没有“保证人”3个字。这张照片,是被告向法院申请从广西新闻网调取的。调取该证据时,还获知网友“tekl”实名注册的手机号,其与原告覃某在民事诉状中提供的手机号一致。同时,被告代理人还辩称,《还款协议》上的签名系原告持刀到被告父母家,威逼其父母及叔叔签下的。事发次日,3人还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被告为此认为,原告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柳南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覃某在其持有的《还款协议》证据原件上,自行添加“保证人”字样,该行为妨碍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覃某作出上述罚款规定。此外,柳南法院决定将该案作为涉黑恶线索,向该市柳南区公安机关移送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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