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扑朔迷离借款纠纷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检察机关称涉嫌虚假诉讼,可申请监督立案
◎后续报道
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今年3月16日,柳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原告覃文卿诉被告朱创勋的借款纠纷,同时,原告还以被告的父母及叔叔作为《还款协议》的“保证人”,均列为被告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8万余元。(详见本报2020年3月20日5版)
在这起借款纠纷案件中,因原告提供的书证中“保证人”3个字到底谁人所写,成了其诉请3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依据。通过庭审对证据的质证,原告最终承认其所举书证的“保证人”3字并非被告所写。于是,这起民事纠纷案将有可能“升格”为虚假诉讼案。
在等待10多天后,该案随着被告方收到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南法院)一纸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戛然而止。
接到柳南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被告及代理人均表示不解。他们称,原告在庭审中承认其所举《还款协议》上的“保证人”3个字并非被告所写,且审判长也认为原告涉嫌伪造证据,还进行了训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涉嫌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属于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情形,构成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建议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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