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柳北区法院新机制推行1个月见成效
▲法院调解现场。
4月2日,3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柳北区人民法院收到准予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决定书,意味着他们的信用惩戒措施得以解除。而这,是柳北区法院率先在广西出台信用修复激励机制1个月以来,获得成效的一个缩影。该机制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来激励他们尽快履行法律义务,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
1
保证人被列入失信名单
积极和解获信用修复
市民吴先生以自己生意周转资金困难为由,于2014年分3次向朋友张女士借款50万元,并分别出具了3份借条约定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和利息支付等。然而,2015年1月以后,吴先生不再支付利息,称借款是帮朋友黄某借的。
后来,在黄某家里,黄某给张女士写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而吴先生则在“担保证明人”处签了名。当月,黄某归还了7万元,之后便不再还本付息。2016年4月,张女士将黄某和吴先生一同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3万元并支付利息。
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先生向原告张女士出具《借条》,张女士依约向吴先生交付了借款50万元,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黄某作为借款人就被告吴先生所借的50万元出具了《借条》给原告,且被告吴先生亦在《借条》中签名,这是原、被告三人共同达成的债务转让的协议,被告吴先生将50万元的债务转移给了被告黄某。债务转移后,原告应当向被告黄某主张还款责任。被告黄某已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还需要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3万元。被告吴先生将债务转移给被告黄某后,不再承担债务的还款责任,故原告提出应由被告吴先生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但被告吴先生在《借条》中作为“担保证明人”签名,故应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柳北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女士归还借款本金43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吴先生对黄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过,黄某欠款之后就不知所终,连开庭当日也未出庭,判决生效后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张女士申请,黄某和吴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今年3月19日,吴先生得知柳北区法院出台了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便约张女士一同到法院。在该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吴先生现场转款20万元给张女士,加上他之前已经支付了张女士11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吴先生的申请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规定,柳北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吴先生进行审查,其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达到了100分。于是,该院给吴先生出具了决定书,解除对他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平台。
对此,吴先生表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他的生活处处受限,不能坐高铁、飞机,也贷不了款,做生意受到很大影响,法院出台这个机制后,其便与申请执行人共同协商,最终得以解除失信黑名单。他认为法院出台的这项举措十分人性化。
2
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免于列入黑名单
市某制冷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某设备公司”)向某企业承包的工地交付了空调设备,但接收人却有2.8万元货款迟迟未支付。随后,一名自称是该企业业务经理王某的人来到某设备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欠空调材料款2.8万元。不过,出具借条后,王某并未及时付款。经某设备公司多次催要,对方仍拒不支付欠款,甚至避而不见。见状,某设备公司便将王某告上法院。
开庭当天,王某辩称,欠条是单位委托他与原告对账时才写下的,只能证明是单位欠原告2.8万元,而不是他个人的欠款。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主动以其名义出具《欠条》传达给原告的意思表示是他愿意还款,而原告也接受了这一还款承诺,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关系之外的欠款合同关系。至于被告王某为何会主动承担这笔债务,系王某与货物接收人或其任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该案审查的范围,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无法对抗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王某可在履行完本案债务后另行追索。因此,该院依法判决王某向原告支付2.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市某公司因采购汽车及机械配件的用途向某银行柳州市分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65万元,期限为12个月。周某、李某、黄某、曾某则与该银行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他们的5处房产为市某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周某、李某、李某某与银行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这笔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2015年9月,银行向该公司一次性发放了全部贷款365万元。
然而,贷款合同到期后,柳州市某公司却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李某、曾某、黄某、李某某等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见状,银行遂将该公司和上述几人起诉到法院。柳北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被告公司向原告银行返还借款本金365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支付律师诉讼代理费13万余元,被告周某、李某、曾某、黄某、李某某对被告公司所欠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公司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内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以上述被告所抵押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上述2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柳北区法院执行局准备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几名被执行人得知该院出台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后,主动联系主办法官,在法院与申请人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被执行人王某与申请人某设备公司达成协议,并作出相应的还款计划,约定在2021年8月前全部还清。而被执行人周某、李某、曾某、黄某、李某某则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拍卖抵押的房产,如果拍卖成交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他们会主动联系申请人进行执行和解,做出具体的还款方案。
鉴于上述两起案件的被执行人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并做出履行计划,柳北区法院经审查评分,给他们出具了决定书,暂时不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平台。
3
信用修复机制可操作性强
出台1个月效果明显
据柳北区法院执行法官邬霓云介绍,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出台,不仅被执行人有修复信用的机会,法院的执行也更加公开,且标准明确通俗易懂,具有很好的操作性,同时这也体现了法院的文明执行、善意执行。
此外,该院民二庭庭长覃可基表示,在案件执行之前的阶段,该院也出台了一个正向激励机制方案,激励当事人在法院执行之前就把钱给还了,“如果你主动履行了,可以减免案件受理费,然后出具一份自动履行证明书,有了这个证明书,银行在一定时期内,会给你奖励性的授信额度。”他说,在信用平台上,法院也会主动帮当事人推送给工商、税务等部门,告知相关部门,当事人已主动履行,从而帮助当事人恢复社会信用评价。
据悉,自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出台1个月来,柳北区法院已有18个案件被执行人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签订承诺书等积极履行行为,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该院依法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撤销限制高消费令。此外,法院还决定暂不将23个案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名单,这些被执行人均有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签订承诺书等积极履行的行为。
(韦林汕 付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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