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迟迟不履约 售房者进退两难 房主状告买家和中介 法院判买家赔偿3.5万余元

南国今报 2019-11-29 15:56 大字

今报记者钟华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所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本是为了交易更透明,避免出现一方两卖等问题。然而,柳州市的卖房者吴先生与买方到房产交易所进行网签之后,买方却迟迟不履行合同交付房款,他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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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卖房连签三合同

吴先生在柳州市燎原路白云小区三村有一套房屋要出售。2018年6月16日,他与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卓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委托合同书》,委托卓某出售这套房屋。

2018年11月7日,卓某所属中介公司柳江分公司的员工梁某表示要购买吴先生的房子,于是吴先生与梁某,及卓某所属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吴先生将位于白云小区三村的房屋出售给梁某,房屋售价92万元。签订合同后,梁某按合同向吴先生支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

在这份合同中,吴先生同意梁某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该房产,并对办理网签手续、首付款存入时间、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及违约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中还约定,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姓名由梁某自行指定。

2018年11月16日,由梁某指定,他的姐姐阿容与吴先生一起来到柳州市房产交易所,签订了《柳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阿容须于2018年12月5日之前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还要在同年12月28日之前将部分购房资金19万元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吴先生则要在2019年1月18日之前将房屋正式交付给阿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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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不履约房主进退两难

然而,这笔二手房交易网签后,阿容并未按合同约定将19万元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亦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导致《柳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网签的交易无法继续进行,房子又不能另外卖给他人,这让吴先生进退两难。

吴先生认为,业务员卓某及其所属中介公司,与梁某、阿容存在恶意串通,与他签订根本不愿意履行的连环串通合同,导致他不能实现出售房屋的目的,造成了他的资金损失。于是,吴先生向鱼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与梁某、阿容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梁某赔偿2.9万余元,阿容赔偿3.5万余元,卓某赔偿1.9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阿容同意解除她与吴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但却辩称该份合同是为了办理房屋买卖而签订的,只是因为中介公司与吴先生之间的代理纠纷,才导致她无法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卓某及其所属中介公司辩称他们并未违约,《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否履行,主要看买卖双方,中介方只是配合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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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买方赔偿3.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可认定梁某指定阿容为案涉房屋产权人,吴先生同意并与阿容签订了《柳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由阿容按合同履行房屋买受人的义务,实际上吴先生与梁某均不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故不能认定梁某违约。吴先生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柳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阿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19万元购房资金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吴先生要求解除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阿容也表示同意解除,对于吴先生的这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本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因吴先生与梁某协商一致,实际上已经不再继续履行,房产中介公司只是合同的中介方,卓某作为公司业务员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是合同当事人,吴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存在违约或恶意串通的行为,故吴先生要求卓某及其所属中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鱼峰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吴先生与梁某、卓某所属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及吴先生与阿容签订的《柳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阿容应向吴先生赔偿违约金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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