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女起诉生父索要抚养费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每月支付500元
在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情况下,46岁的孙某(化名)跟同样已婚的工友王女士(化名)发生婚外情,并导致对方意外怀孕生下一女。事后,他们非婚生的女儿小王(化名)将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支付抚养费。昨日,记者从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孙某向原告支付其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1.8万元,并且从今年7月起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到原告年满18周岁为止。
记者 付华周
婚外情生女后因抚养费起纠纷
据悉,孙某与王女士相识于2012年,当时双方均已结婚,之后两人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2015年,王女士的丈夫发现此事后,与王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并于2016年7月生下了女儿小王。后来,孙某与小王的母亲王女士因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
去年,孙某为证明小王与自己是否存在亲权关系,遂委托柳州市某医院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孙某的检测遗传物质符合作为小王亲生父亲的遗传基因条件,他们之间的亲子关系概率值经计算可达99.99%以上。因此,医院给出的鉴定意见为,“参照国际常用标准,可以认为孙某是小王的亲生父亲”。
被告认为原告索要抚养费过高
鱼峰区法院在今年7月受理了原告小王与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并于今年8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小王尚未成年,她的母亲王女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出庭应诉。
庭上,王女士称,被告孙某隐瞒已婚的事实对她展开猛烈追求,在被告的花言巧语下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并导致意外怀孕。王女士说,小王出生后一直由她独自抚养,被告从未主动关心及看望过小孩,未尽到作为一名亲生父亲的责任。
原告方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小王出生的2016年7月至今年6月按每月1800元的标准向原告小王支付抚养费,共计6.3万元,并从今年7月起每月向小王支付1800元抚养费,直至小王能独立生活为止。
对此,被告孙某以本案的抚养费过高等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该案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到柳州市某医院调取了原、被告的《亲子鉴定报告单》,经庭审质证,认定被告孙某是原告小王的亲生父亲。此外,法院经调查查明,被告目前只做些临工,没有固定收入,需要供两个婚生小孩上学,并且还有年过八旬的母亲需要赡养,经济压力较大。
一审判令被告每月支付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该院已结合案件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综合认定原、被告之间系非婚生父女关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本案中,孩子抚养费问题应当结合孩子生活支出,原、被告的收入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考虑。
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7月至今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1.8万元;并且,从今年7月起,被告应在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此外,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办法官说法:为何会这样判?
那么,法院为何会这样判?被告应付抚养费的金额具体是如何确定的呢?据悉,原告目前已年满3周岁,正是上幼儿园的时期,需要加强营养,上述判决系法院综合柳州市的生活水平、原告的生活支出以及原告的抚养应由被告、原告法定代理人王女士共同负担这一客观事实等因素而作出的。
鉴于被告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负担相对较重,其户籍虽然在农村,但他生活、收入来源均在城镇,应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参照上一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按照30%的比例,法院酌定被告应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
该案主办法官表示,由于被告从原告出生之日至今未支付抚养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6年7月至今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抚养费过高,对于过高部分应予以驳回。故在这期间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为1.8万元(500元/月×36个月),而今年7月以后的抚养费同样也应按500元/月支付。
一审宣判后,被告认为每个月支付500元有些多,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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