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柳州日报 2019-10-25 08:37 大字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研究,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柳州市古亭大道北侧古亭春晓(原富璟湾)项目周边土地一级整理”项目(第二期)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柳州市古亭大道北侧古亭春晓(原富璟湾)项目周边土地一级整理”项目(第二期)。

二、房屋征收范围: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东新区分局,柳东资源规划用地[2019]1号规划红线定点图确定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项目征收房屋分期实施,第二期房屋征收范围:古亭山开发区贝江路1号;柳州市鱼峰区贝江路2号、3号、4号;古亭山开发区古亭大道342号、337号、326号、334号、411号、417号、421号、328号、335号、431号、433号、439号、441号、443号、447号之二、296号、451号;古亭山古亭大道336号、340号、338号、336号、332号、304号、303号、386号、453号、289号之一、457号;柳州市鱼峰区古亭大道399号、419号、425号、429号、445号、447号、459号、461号、463号、465号、467号、469号、471号等。

上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主体: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柳州市鱼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六、征收补偿:按《柳州市古亭大道北侧古亭春晓(原富璟湾)项目周边土地一级整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公布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八、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九、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咨询地点:柳州市鱼峰区春苑路六座村原六座中心校。

十、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拆除。

特此公告。

鱼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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