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房开终止土石方工程合同后聚众阻挠工地施工 四股东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获刑
记者 付华周
晚报讯 在被房开终止土石方工程合同之后,柳东新区洛埠镇下窑村“石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石冲公司)股东覃某义等人。竟以多种理由组织村民用私家车堵路,阻挠工地施工,最终触犯刑律(晚报曾报道过此案)。10月8日,记者从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覃某义、韦某红、李某忠、韦某能4名石冲公司股东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已于近日被该院一审判处1年9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曾担任下窑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覃某义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获刑3年。
据悉,本次获刑的4名被告人均系洛埠镇下窑村石冲屯人。其中,除了48岁的覃某义在案发前担任下窑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外,49岁的韦某红曾在村里当过队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月至3月期间,石冲公司挂靠柳州山亿土石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亿公司),承接了柳州荣和东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和东悦公司)位于柳东新区洛埠镇下窑村某项目的土石方工程。由于石冲公司运送土石方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成本上升,遂向荣和东悦公司要求重新谈判提高运价。对此,荣和东悦公司在去年4月终止了与山亿公司的合作,即停止了与石冲公司的合作,并通过再次招投标的方式,将该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另外一家公司。
以被告人覃某义、韦某红为首的石冲公司股东在被终止合同后,以追回资金损失及索要工程项目为目的,分别在去年5月17日、18日、19日、20日、23日多次召集、组织韦某能、李某忠以及韦某、韦某林(两人另案处理)等村民,以施工工程款未得结算、扬尘污染严重、道路损坏严重等为由,通过驾驶汽车停放在村道上阻拦施工车辆进出工地的方式对上述工地进行阻挠施工,导致施工单位不能正常施工作业,严重影响施工进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覃某义、韦某红、李某忠、韦某能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企业无法施工作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覃某义、韦某红两人作用显著,属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不过,本案事出有因,覃某义等人不属于恶势力。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覃某义、韦某红两人均获刑3年,李某忠获刑2年,韦某能获刑1年9个月。一审宣判后,覃某义等人不服,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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