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借款数千万元遭起诉追债 法院耐心调解缓和矛盾促使各方达成还款协议
前言
广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某房产公司)在向柳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某置业公司)借款数千万元之后,因未能如期还款,被对方起诉到法院讨债。同时,原告公司还将相应的担保企业、担保人以及被告公司股权变更后的股东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该案情况复杂,并且起初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烈,处理难度极大。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依法制作多份裁定,在公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同时,注重对案外人财产权的甄别及保障,最终促成各方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李婷婷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013年5月,柳州某置业公司与广西某房产公司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约定广西某房产公司分别向该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3960万元。之后,柳州某置业公司实际支付借款共计4500万元。
2016年6月,柳州某置业公司与广西某房产公司、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投资公司)、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某房产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蒋先生,针对前述借款尚欠本息,以及基于前期股权转让背景下引起的债权债务签订《还款协议书》,就广西某房产公司在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相关还款事宜进行了具体约定。北京某投资公司、柳州某房产公司、蒋先生在该协议中承诺为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然而,该协议签订后,广西某房产公司累计仅向柳州某置业公司支付了1500万元利息。柳州某置业公司遂于2017年1月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广西某房产公司偿还尚欠债务本息合计7736.2万余元,并由北京某投资公司、柳州某房产公司、蒋先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外,鉴于广西某房产公司已于2016年12月变更为由柳州某房产公司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后又变更为由某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托公司)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原告公司遂将某信托公司也一并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起初,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各方均在采取不同的诉讼行为保证自身权利。其中,原告起诉后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查封、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及预售商品房,并在未足额查封时进一步申请追加诉讼保全。而被告在收到该案应诉材料及保全裁定后,则提出管辖异议,并对诉讼保全裁定申请复议。
对此,合议庭依法审查了债权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追加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还针对债务人提出的查封复议组织各方召开听证会。同时,合议庭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引导、促进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通过数次换封和逐步解除部分被查封财产,使得债权人部分债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实现,同时也有效保障了债务人的还债能力,缓和各方矛盾。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公司撤回了对柳州某房地产公司、某信托公司的起诉以表调解诚意,而债务人则累计向原告偿还了1000万元利息。经市中院组织调解,剩余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广西某房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借款本息,北京某投资公司、蒋先生就广西某房产公司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当事人众多、标的较大,法人主体基本为民营企业,所涉借贷关系建立在前期股权转让背景之下,而债权人在诉讼策略上还同时根据《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下股东连带责任的推定,向债务人的股东主张权利。因此,该案债务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复杂、债务金额构成复杂,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及债务人有效履行债务提供确实的基础。
本案虽然最终调解结案,但对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的效力、当事人调解方案以及调解金额的合法性,均依法进行司法审查,故审理工作对类此大标的一审案件调解的合法性审查具有示范性作用。
【人大代表点评】
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柳州市马鹿山中学副校长谢翊:
法院调解此案的做法可谓是盘活企业、让企业能够健康“自我造血”的具体体现,通过集中化解双方的矛盾点,为双方之间进行协商创造了条件,促进债务人在部分偿还债权人的同时有效保障了自身的还债能力,为缓和各方矛盾,促进双赢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很好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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